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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业务员口中的避债避税

避什么税?避什么债?

  关于避税,一般十有八九要扯到遗产税。意思是国家很快就要开征遗产税,草案都制定好了。一旦开征遗产税,有钱人的财产大半要缴税。缴税,要用现金,到期缴不上,财产充公。而人寿保险,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税,因此买保险是最好的避税方法,也是国际通行惯例。

关于避债,通常依据《保险法》第23条,大致意思就是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把保险金交给受益人。还有列《合同法》第73条,大概意思就是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而个人专属债务,别人是无权干预的,因此保险能够避债。

不存在的税种何须要避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保险和税务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法有规定,即人寿保险的赔付金免征所得税。这是到目前为止,保险跟个人税务最明确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保险理赔金免征个税”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它的关于分红、生存领取、满期给付的免税之说,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我们可以用买保险的方法来避税吗?这根本就是忽悠人!理由很简单,除非你买保险的保费,能在税前支出,否则,你的钱已经是缴过个税之后的收入了。在保单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增值。而我国并未对类似的投资收益征个税,不存在的税,为什么要避?!最后,我们再看看理赔环节。寿险理赔金,本质上就是对客户灾后的经济补偿,说白了,那钱是被保险人拿健康,甚至是生命换来的,同其它那些侵害民事赔偿一样,这算是收入吗?!

遗产税其实离你很远


 
买保险能避遗产税吗?先不说遗产税到底离我们有多远,就算它明天就开征了,以目前市场上的终身险产品,根本没有可操作性。避税的目的,是省钱。而现在的终身险产品,比如分红险,保费加起来,连同在未来损失的时间价值,会超过保额!为避1块钱的税,甚至要搭进去2块钱买保险,这税,还避个什么劲?那还不如老老实实照章纳税,既博得了一个好名声,还省1块钱!有人可能要说,遗产税必须由继承人缴现金。这纯属胡说八道。以台湾地区为例,遗产税可以缴现金,也可以从被继承人的存款中扣除,只不过需要继承人签署一份纳税转款授权书而已。还可以从不动产中作价抵扣,只不过对申请期限有讲究,超过一定期限,要额外缴纳滞纳金。
 

既然说到了遗产税,顺便说一下,香港于2006年2月取消了遗产税。新加坡于08年也取消了。2009年10月,台湾大幅提高遗产税起征点,大幅降低遗产税率,起征点设在1200万新台币,如果再考虑其他的减免项目,可以说,资产在1800万新台币以下的,跟遗产税没有关系!税率,统一降到10%!注意,这是单一税率。实际上,这种遗产税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了。随着周边地区遗产税走向没落,国内本来就担心资本流出,再征收遗产税只能雪上加霜。有人可能有要说了,国家要降低贫富差距,肯定会征收遗产税。可如果大家买了保险,随随便便就把税避了,实际上贫富差距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操作的空间并不大。
     

“买巨额保单避遗产税”事件,其实是保险公司的恶意炒作

2012年年底,社会上忽然流传“深圳将要试点遗产税,一些富人纷纷买巨额分红险避税”的消息,以至于惊动了央视新闻台。后来,深圳市市长专门对此事进行了澄清。在深圳一带,流行的版本是“将要试点”,等流传到了大连,竟变成“已经开始试点”!那么,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么样的?
 去年11月,第10届中国改革论坛在深圳举办。在东道主致欢迎辞上,深圳一位统战部长回顾了深圳改革发展的一些情况,在谈到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时,他提到将要推进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如果国家试点遗产税,深圳愿意先行试点”。这就是所谓深圳“已经”试点遗产税的原始出处!就是这么一个事件被保险公司无限放大与危言耸听,又编出哪儿卖出上亿的保单。就在上面提到的央视新闻报道中,采访的对象明显就是一个托。

国外是如何征收遗产税

保险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利用信息不对称,把信息有选择、有屏蔽地教给业务员,再把子虚乌有的东西说得活灵活现,这是保险公司培训最显著的“技术特点”。不错,在所谓的《遗产税法》草案中,确实有“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仅凭这一点,就能说买个保险就能避遗产税吗?就能把保险说成避遗产税的法宝吗?我们对比一下台湾地区的《遗产税法》,也有跟我们同样的规定,可到了现实生活中,通过各种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台湾对于人寿保险,有很多的限制!比如,买保险时的年龄、身体状况、缴费方式,以及具体产品的种类,都有严格的限制。相比之下,我国所谓的遗产税,仅仅停留在草案中,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配套的赠与税法实施细则等,都没有出台(当然也不可能出台),八字还没一撇,就把它当真事吹,这不是骗人,是什么?一些人满嘴的“保险避遗产税,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到底是什么样的,保险公司告诉你了吗?在美国,保险对于遗产税,是区分不同情况的。如果保单所有人(即类似于我们常说的投保人)跟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自己给自己买保险。这种保险,即使是指定了受益人,其保险金,也要纳入到遗产总额当中,该缴的税一分钱也不会少。如果不是同一个人,如丈夫给妻子买保险,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妻子去世后,保险金确实是不纳入遗产税申报的。但这是不是就能避税呢?不一定!这要看保费(或现金价值)累计是否超过了其丈夫的赠与税起征点。如果超过了,就要对超过的部分征收赠与税。这里,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后一种情况下

保险能不能避税或节税,关键看产品的保额与保费是多少

如果保额远远大于保费,那么就可能很划算;如果保额等于保费,则毫无意义!看看我们市场上所谓专门给富人避遗产税的富人险,绝大多数都是一些巨型分红险,投保不用体检,过世了就只返还保费。这属于典型的保额等于甚至是小于保费!就算将来真的开征了遗产税,这样的产品,你觉得能避税吗?
 

解开保险公司声称的“保险避债”谎言

相对于拿保险避遗产税来骗人,以避债为目的买保险,就更恶劣。什么叫避债?该还的债不还,是利用所谓法律漏洞钻空子耍流氓?抛开道德因素,单从法理上讲,买保险,能够避债吗?这完全是骗人的鬼话。我们先来看看某些国内保险人所依据的“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3条,大致意思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合同法第73条,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不受债权人追偿。还有一些属于“自创”的法律,如保险金受法律保护,不得被强制执行。等等,还有其它的,大同小异,不一一列举。这些所谓的法律依据,那个23条,纯属揣着明白装糊涂,人家明明规定的是“不得非法干预”,这就等于说“可以合法干预”!那个73条,因为该条规定的是代位求偿,并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二者之间的直接关系。而且,个人专属债务也不仅仅是人寿保险,劳动报酬,是排在第一位的!如果真的像国内某些保险人所说,个人专属债务可以避债,那么对于那些工薪收入者来说,岂不是所有债务都不用还了吗?至于那些自创的法律,不用多解释了。

一个真实的案例

《荆门日报》2011年8月23日。主标题“妻子车祸身亡,丈夫为何不索赔?副标题:原来是想逃债,法院查明后直接从保险公司提取”。

  投保的妻子身亡,欠债不还的丈夫作为受益人,不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放弃受益权。法院能否直接提取丈夫享有的死亡保险金?近日。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丈夫的行为属逃避执行,保险公司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2008年,荆门人李某,与金某等3人,为民间借贷产生债务纠纷。2010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某分别向金某等3人偿还17万、15万、16万元。李某未偿还。同年7月,案件交由法院负责执行。

法院得知,2009年6月,李某妻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分人寿保险,后来李某妻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法院作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保险公司查询李某妻子生前在该公司购买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回函:一份为人生两全保险,保额34万余元,受益人为李某,受益份额100%,目前未申请理赔;另一份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受益人法定,共4人,李某放弃继承权,目前保单已提交,还在理赔中,并提交了李某5月出具的《权益放弃书》等材料。

6月,当地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提取李某理赔款34万余元;提取李某享有但放弃的理赔继承权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

保险公司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复议,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李某对前一份保单,没有向该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等,该公司未对此笔保单进行核赔,保险金是否属于李某的财产,尚无定论。当地法院不能将理赔款作为李某的财产予以执行;李某已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不享有2.5万元的受益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依法享有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权利,且李某应享有的死亡保险金额很明确。保险公司列举的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是保险理赔的正常程序。本案中,李某不按正常程序申请理赔,本意并不是放弃理赔,而是因为申请理赔后获得的保险金会被强制用于还债,故李某的目的是为了不履行债务,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为保护金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当地法院依法对李某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予以提取,是对李某的行为合法、适当地干预和限制。李某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该行为是为了对抗法院执行,当地法院依法强制提取李某享有2.5万元保险金用于还债,并无不当。该院据此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

  这个案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这里,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就是保险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它的理由是什么?是受益人李某自己没办理理赔手续,因此保险金没有具体确定,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协助法院执行!我们的疑问是,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用《保险法》第23条、《合同法》第73条,等等,这些保险避债的法宝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险公司自己非常清楚,那些所谓的法宝,都是些骗人的鬼话!
 

还原避债的真相


 
说到避债,世界上没有哪一种财务形式,天生就具备避债功能!某财务形式是否能避债,并不是因为它处于什么财务形式,而在于它的成立和运行,有没有侵害债权人的权益。如果没有侵害债权人权益,不管以何种财务形式,比如赠与他人、银行存款、房地产,当然也包括以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方法转移财产等,都是可以避债的。反过来说,如果该财务形式的成立、运行,侵害到债权人的权益,那么,无论它是什么形式,包括保险、信托等,都是不能避债的。也就是说,在避债的问题上,保险并没有什么特异功能。

扩展阅读:

1: 保险可避个人所得税?其实只有寿险能避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利息及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收益和保险赔款是不同的,前者指的是投资型保险的红利、利息,这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保险赔款是指出险后,获得的理赔款,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保单避债只有其合法才能予以实现

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比如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利用高额保险洗钱的嫌疑,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且部分保险的红利部分,有理财功能和保险受益金(保险赔款)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3:短期内推行遗产税的可能性并不大,不要轻信保险人员的推销。

据《深圳商报》5月4日的报道,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深圳发表演讲表示,遗产税短期很难推出,甚至可以说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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