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很多人买保险,特别是人寿险,并不是单独冲着它的保障与分红去的,而是图着另外两个功能,那就是避税与避债。
保险的确有避税又避债的功能,不过需要操作当得,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在哪些情况下不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相信很多人都充满了疑惑。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相关问题吧。
一,为什么要避税?
不过,社会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大,大家的日子都不是特别好过,谁也不愿意自己辛苦赚的钱被拿走,所以都会想着能省就省点吧。
如果能够找到途径和方法,规避一些税收的负担,当然更好。但前提必须是合理避税,而不是非法逃税。
再者,在欧美国家,有很多保险是可以抵税的,在这方面中国却一直没有进展,几乎99%的商业保险,都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目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仅有税优健康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二,保险可以规避哪些税?
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第五款规定:
保险赔款(理赔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根据国税局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分红,利息等收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遗产税
在全世界,通过保险规避遗产税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然,国内暂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
如果以后开征了遗产税,我们该如何利用保险避税呢?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2010年的《遗产税草案》第五条规定: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遗产税草案》目前已在深圳试点,未来全国范围开征遗产税也是大势所趋。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保险确实有避税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想利用寿险规避遗产税,前提是一定要指定受益人,不然被保险人的身故金就要按照遗产来处理了。
三,保险能避债吗?
很多人以为的保险避债,就是我们欠别人钱的时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我们的保单来还债。这种看法太片面了。
其实,世上还没有任何一种财务形式能起到天生避债的作用,保单避债只有按合法程序操作才能实现。
所以说,保险能不能避债,还要看具体情况。
1、能避债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陷入了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就无权强制处理保单,这时候就起到了避债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当你的保险资产(年金、受益金等)在保险公司未发生理赔或者给付的时候,债权人不得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也不能非法干涉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避债需满足的前提条件:
1) 高额保单一定要指定受益人。这样,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才不会被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可以全额领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按照遗产处理。
在《继承法》中,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资不抵债,则拿不到遗产。
2)受益人选择要慎重。要求受益人本身与被保险人没有债务连带关系,而且受益人自身不是债务的承担者。
假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家族企业倒闭,丈夫的寿险保单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当丈夫身故,在妻子拿到受益金后,依然要偿还债务,因为妻子有其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
所以说,保险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避债”的,但这里讲的“避债”,并不是逃避还债责任,而是合理设计的财务技巧。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很多人自身最后资不抵债,也能通过合理方式给家人留下一笔可观的资金,保障所爱之人能够好好生活,这就是保险避债的重要作用。
案例说明
A先生开了一家公司,头几年盈利不错,但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产生了一些债务。与此同时,A先生保险意识很强,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1000万的终身寿险。
人有旦夕祸福,某日A先生不幸意外身故,处理后事中,公司现金流断裂,导致债主上门讨债。
由于A先生在为自己投保的终身寿险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孩子,那么孩子获得的1000万理赔款,属于 A 先生孩子,并非属于A先生的遗产,所以也就不用来偿还 A先生之前的债务。
根据保险法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人身保险金并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未指定,就需要作为法定遗产偿还债务。
2、无法避债的情况
不过,上面说的法律讲的是不能非法干涉理赔,但合法干涉不在范围之内,而且保险金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再受到该法律保护,该还债的依旧要还债。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比如,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涉嫌用保险洗钱等,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外此,人寿保险受益金领取的时效最长为五年,如果五年之内债务仍然没有消灭,那么,受益金依然保不住,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而且受益人还要承担五年之内可能因证据灭失造成的理赔风险。
案例说明:
A先生为子女投保7份人身保险,保费共计500余万。A先生因民间借贷欠债未还,被追债人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保。
A先生申述情况: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防止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风险,并非获取高额回报或理财。
法院裁决:支持原告申请。A先生是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于A先生名下,可以被执行。
所以,在已有债务的情况下,想通过买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
此外需要知道的是,我国为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所以就算是类似的案件,可能不同城市的判决存在不小的差异,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如果涉嫌非法转移资金,洗钱或恶意避债等,则保单无法起到避债作用。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