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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开发商自行采购的设备是否组成建筑业计税营业额

问:我公司在开发商品房过程中,对电梯、供水、太阳能路灯、水表远程抄表系统、插卡式电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等设备实行包工不包料方式,对承包人在计征建筑业营业税时是否应当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黄龙置业有限公司  陈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就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特殊情况外,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对建设方自行采购的设备不组成施工方“建筑业”计税营业额。至于哪些属于设备范畴,在新的营业税法出台之后没有进行明确,相应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原有文件仍然有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设备的界定各有不同,你可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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