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界对于罗马法的研究。从开始就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私法领域。
当今中国学者已经形成了共识。即将罗马私法作为西方私法史的发展源头。在对于某些私法领域的具体制度的研究时。
会不约而同的回溯到罗马法时期的具体规定以及理论结晶中寻求支持。并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对理论体系进行佐证。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对于原始文献的掌握和解读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涉及罗马法具体制度的研究。
这表现在当今学界绝大部分民商法研究成果中。都有着大量的对于罗马私法的分析与探讨。
但是。与罗马私法领域的百花齐放相比。对于罗马公法。却很少有人问津。1这是我国罗马法研究一开始就存在的一个结构上的缺陷。
形成这个缺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我国学界对于欧洲法律传统的理解上固有的偏见。
北京大学的薛军教授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方面。研究者们将西方政治传统的具体实践预设在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之后。
例如宪政、政党制度、议会制度等。另一方面。将对于西方古典时期的政治体制研究设定在思想理论领域。
而忽视古希腊罗马的具体政治体制的研究。这样。人为的造成了我国对于欧洲公法史研究领域的断裂。
古典时期的公法领域也成了理论上的巨人。实践上的侏儒。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欧洲古典时期不仅在公法思想上开创了一个时代也在公法具体制度上有着很高的建树。
柏拉图(Plato。Πλτων。约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曾经三次前往西西里希望建立“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Aristotélēs。Αριστοτλη。公元前384年-前322年3月7日)在考察了雅典民主制发展的历史之后才写出的《雅典政制》。
波西比乌斯和西塞罗则是在罗马政制已然成功之后。才用希腊的政治思想对其进行解读。
尤其是在罗马。其公法制度的一个发展特点就是“先实践而后理论”。很多具体的制度都是在实践中创设和发展的。
直到共和国的最后一个世纪才由政治哲学家和编年史学家们加以理论化。抽象化。
保民官制度作为罗马共和时期的标志之一。其发展的轨迹就体现了这一特点。
浏览保民官的历史。会发现其颇具传奇色彩。他是如何由一个“无权无职的编外官员”。
发展为一个拥有极大权力。乃至可以掌控共和国政策的“人民官员”。以及最终为何在惨烈的斗争中消失在元首制的阴影下的。正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
古罗马毕竟是一个离我们遥远的时代。再加上拉丁语本身已经不被使用。因此罗马史中很多概念和制度对于现代人而言是模糊的。
尤其是对于我国的研究者。由于语言和理解的原因。在罗马公法的一些学术用语上一直存在一些争议。
为了保证文本内容的统一。以及明确笔者的论述意图。在展开讨论之前。先就一些相关重要术语予以界定。
1.保民官
保民官(国内有的版本译为“护民官”)。拉丁语为“tribuneplebis(或tribuniplebi)”。是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阶级为了反对氏族贵族的压迫而创设的官员。
根据《学说汇纂(Digesta)》记载:“大约在王被驱逐后的第17年(公元前494年)。
在平民与贵族分裂的过程中。平民在圣山为自己创造了tribuni作为平民的长官。”
在国内的一些有关古罗马史的文章和书籍中。除却上述保民官之外。还提及另外两种官职:“军事保民官”。
“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事保民官”。这让人产生误解。古罗马存在三种保民官。事实上。
后面提及的两种“保民官”来源于拉丁语tribunimilitum和
tribunimilitumconsularpotestate。
其含义中并没有“保民官”的意思。tribunimilitum指的是罗马军团中负责处理整个军团日常事务、管理营地、督查军纪等职责的高级军官。
2tribunimilitumconsularpotestate则指的是公元前448年到公元前368年期间。由于对外的军事需要以及对内的平民斗争的原因。
不再实行执政官制度。其权力转归军事指挥官——军团长官(tribunimilitum)行使。
1之所以会产生三种保民官大概是因为这三个词都含有单词tribuni。根据词源学考据。
tribunus来源于tribus(部落)。tribuni的本意是指部落首领、长官。tribuniplebis直译是平民(plebe)的首领。平民的长官。
因为其保护平民不受贵族官员侵犯的职权。因此引申翻译为“保民官”。
tribunimilitumconsularpotestate应该翻译为“具有协议权的军团长官”。tribunimilitum为“军团长官”。
在罗马史料中。保民官一般简写为tribuni。这造成了国内研究者误将tribuni认作保民官。
tribuniplebis为“平民保民官”。tribunimilitum为“军事保民官”。
tribunimilitumconsularpotestate为“拥有协议权的军事保民官”。
在西方史学界也存在过关于保民官与军团长官的争论。许多研究者也提出了保民官来源于军团长官的猜测。
2他们主要基于以下资料:
(2)根据史料记载5。发生过平民的军事暴动。这说明平民有着自己的军事组织和军事首领(tribuni)。
(3)在取得担任执政官资格的斗争中。贵族让步。以“拥有协议权的军团长官”代替执政官。后者平民可以担任。
(4)某些研究者从同时代其他意大利民族的习惯的记载中推导出“神圣约
法(lexsacrata)”具有军事誓约的性质。
但这一解读即使在罗马时代也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保民官等同于军团长官的推论被认为是有违事实的。
公元前494年的平民分裂运动始于平民士兵对于军团长官命令的违反。自发脱离部队。而不是在所谓“平民军团长官”的带领下进行的。
(3)军团长官和之后“拥有协议权力的军团长官”在史料中与保民官都有区分。并且二者处于对抗的地位。
(4)在罗马。“神圣约法”中并不包含军事内容。
综上所述。在通过对于拉丁语史料和词源学上的考证后。在罗马公法史中。只存在一种保民官。
并且其起源与“军团长官”无关。完全是平民斗争运动的自发产物。
2.共和国政制、二元制国家
首先。共和国(respublica)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其最早出现在监察官为召集公民而采用的程式中。
“为了奎里蒂罗马人民和罗马人民的共和国的好运、幸福和健康。我和我的同事。
本着我们的可信和官职。要求所有的奎里蒂人。骑士。步兵。军人和私人。所有部落的监护人。如果为了自己或他人想宣告账目。被召集到我这里来。
”5共和国最初是一种物质化的概念。意思是“公共的事业”或“公有物”。在经过了长期的政治实践与公元前1世纪左右政治学家的推理后。
才形成了今天的将其作为一个国家的观念。6本文中的共和国指的是自公元前509年驱逐王制开始至公元前27年罗马城邦国家的政府体系。
关于拉丁语Constitutio的翻译问题。依据《柯林斯拉丁语英语词典》提供的解释是:“创设、安排、国家体制”。
根据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的《拉丁语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创立、安排、体制;状态”。
因此。该词指的是国家的政治状态和政治架构。国内有的研究者将其翻译为“宪政”、“宪法”或“宪制”。
但介于本文讨论的内容是存在于欧洲古典时代。在那时是否存在于现在意义的宪法。
并进而发展出一套以其为核心的制度。这是值得怀疑的。综上。笔者仿效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和国内学者薛军在翻译《罗马政制史》中采用的方法。以“共和国政制”统一称之。
其次。平民—贵族二元制是共和国政制的特点。这里所指的“平民—贵族二元制国家”是指自公元前449年《瓦勒里与奥拉兹法》颁布开始至第二次布匿战争之时的罗马共和国。
2选取这两个点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瓦勒里与奥拉兹法》颁布后。贵族正式承认了平民官员——保民官的合法地位。
并且再次确立了“向人民申诉”这一基本原则。这标志着贵族已经基本放弃了建立贵族寡头一元制国家的构想。
之后的种种冲突只能被认为是在具体的国家权力分享上和平民讨价还价。第二。将结点选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
是由于“地中海扩张”带来的共和国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巨大变化彻底改变了共和国。
已经无法简单的用平民和贵族来划分城邦的社会结构。因此也预示着二元制国家的解体。值得注意的是。
这并非是指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外的罗马共和国即是一个完全不一样的国家。
此外。还需提到的一个时间是公元前287年。这一年颁布了《霍尔腾西亚法》。该法再次。
也是最后一次。确认了平民大会决议视同法律。这是平民继取得高级官员职位之后。
以及被允许进入元老院之后。又在立法领域取得的一次胜利。自此。从法律角度看。平民在各个领域都与贵族取得了相同的地位。
总之。笔者认为不能将共和国政制描绘成一个法律规定的静止不变的结构。相反。
政制的历史一方面是不断受到冲击的历史。这种冲击可能来自平民阶级、保民官。甚至可能是城邦官员。
另一方面也是不断变得稳固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城邦的各个阶级变得统一。
后。罗马公法领域中。各种官员的名称体系非常复杂。存在大量的重叠和交叉。这导致同一名称的官职。
在不同时期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如执政官。曾经有praetor、iudice和consules三个单词表示。
其中praetor还同时指的是公元前367年之后的裁判官。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国内学界由于理解不同。
造成的译名五花八门。对此。笔者在官职名称上。综合了国内各位研究者的观点。
确定了自己的一套译名。除却在译名之后加上拉丁文之外。对于有不同翻译的也尽量做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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