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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下发的,其中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规定。

 
经咨询,其目前仍在施行,与现有法律法规的部分有冲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无冲突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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