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政府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依此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是特指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而按照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里所说的部门规章与行政诉讼法所说的部、委员会规章不完全一致。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其中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而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那么,就有一个如何区分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与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的问题。以上规定综合起来看,从全国人大的立法来看,似乎不应当有部门规章这样的提法,而应当将国务院各个部门的规定区分区分为部... 展开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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