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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公司法实务:瑕疵股权转让的风险与救济

 

原文按: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股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标的公司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等问题导致的瑕疵股权转让的纠纷也随之滋生。陷入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受让方,可能面临来自于标的公司、出让方、外部债权人的重重压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撤销?据何确认股东资格、如何完善股东资格手续?能否因此拒付或扣减转让款?应否向公司连带补缴出资、可否同时行使追偿权救济?特别是国企因无偿划转获得瑕疵股权之际,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上述诸多问题,今天,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汪新通过引述各地法院判例,为您一一解答。


文/汪新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

来源/微信公众号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微信号: sunshinelaw)

 

根据笔者的总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出现瑕疵股权的常见类型如下图所示:

 


资本是公司运营的基石,股权是公司运作的脉络,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运作的需求,公司给予股东股权也是股东投资收益的依托。然而,瑕疵股权的存在不仅导致公司的资本不足,更会引发股权转让交易中的种种纠纷。当面临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时,究竟该如何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呢?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受让方受让的股权因出让方违反出资义务而存在瑕疵,受让方首先面临的问题在于,以瑕疵股权为标的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该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后续将探讨的受让方股东资格确认、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定论。


1.股权瑕疵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


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主要需要由出让股东补足出资解决;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用以解决转让股权问题。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方可以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但同时面临着全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现实要求。鉴于目前并没有关于此类问题的统一规定,我国也并非判例法国家。因此,司法判例结论并非一致,实践中也存有因股权瑕疵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


参考判例


案名:付某、黄某、恒宇公司、正大公司、恰奔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主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新民二终字第00028号


裁判要旨: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黄某与葛某作为原恰奔公司的股东即便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履行股东出资等义务与其获得股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是股权存有瑕疵,也并不直接影响其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对外转让股权合同有效。


参考判例


案名:王某与张某出资转让纠纷再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主审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濮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


裁判要旨:标的公司以虚假出资方式骗取工商登记,张某受让瑕疵股权也未支付对价,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受让方善意情形下的撤销权行使


受让方是否善意,即受让方是否知道受让股权为瑕疵股权。对于这样的“善意”主观要件的判断,通常通过客观要件推断,一来是受让方本身是否尽到基本的注意审慎义务,二来是转让方是否承诺过出让股权为无瑕疵股权。如果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确实不知道受让股权存在瑕疵,且无意于取得该瑕疵股权,则可以通过请求行使撤销权以解决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公司法适用苦干疑难问题的理解》中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予以明确,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仍享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其享有的股权不丧失可转让性,但这种转让只是股东资格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方构成欺诈。出让人末告知受让方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受让方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受让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参考判例


案名:邱某与徐某的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主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申字第1668号


裁判要旨: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让前股东黄某的股权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或者其已经补足抽逃的出资,法院认为其将存在抽逃出资瑕疵的股权承诺为真实出资并转让给邱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邱某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二、受让方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


股权是出资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和收益分配等的权利,具有股东资格是享有股权的前提条件。受让方是否会因其所受让的股权存有瑕疵而影响其股东资格的确认,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在,受让方知悉受让股权为瑕疵股权以后,基于对公司的经济利益以及自己股权转让价款的投入的考量,其仍然想要合法全面持有公司股权。该种情形下,受让方就面临能否确认获得股东资格的问题。


1.受让方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权利基础


从公司法角度说,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登记的股东,即可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换而言之,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合法有效,程序正当,即使受让方受让的股权存有瑕疵,受让方仍然可以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参考判例


案名:广西朝华公司与北海强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再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主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桂民申99号


裁判要旨:瑕疵股权转让股东罗某承担的只是补足出资责任,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罗某在尊重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础上与强远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受让方强远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朝华公司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2.受让方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因此,受让方在确认享有股东资格的同时,应该注意完善相应的形式要件,即要求标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并办理股权登记等,以使得其股东资格得到更具有公信力的外观条件。


三、出让方请求股权转让款问题


股权交易通常以有偿为基础,即出让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前提在于,受让方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出让方自然希望全额获得股权转让价款,而受让方又因为受让股权存有瑕疵而不愿支付,矛盾衍生之下的受让方如何自我救济,这就引发下述两个问题:


1.受让方能否拒付股权转让款


即当出让方起诉请求转让款,受让方能否以股权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争议,主流观点仍然认为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受让方以股权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得到法院支持的判例。


参考判例


案名:胡耀宏与韩彬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6)辽01民终873号


主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公司所负的出资义务相适应,如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其应承担补充出资的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但是股东是否足额出资,并不影响其股权的取得,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约定全部转让价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其有义务支付原告尚欠转让价款。


参考判例


案名:孙某与张某、宝清县富宝农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主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黑高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要旨:孙某转让的股权系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股权”,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也未载明瑕疵股权事实,受让方张某有权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在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2.受让方能否请求扣减转让款


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之际,应当是充分考虑包括公司注册资本在内的全部公司资产。这样看来,股权瑕疵在某种程度上是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因素之一。因此,受让方可因瑕疵股权请求扣减转让款。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调研到的判例主要是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混合的情形,即受让方受让标的公司百分百股权及全部资产。


参考判例


案名:顾某、杨某等与江苏克胜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4)苏商终字第0335号


主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出让方具有向受让方交付无瑕疵股权的义务,如出让股权系瑕疵股权,则股权资本的减少必然导致转让价格的调整。受让方克胜公司有权以股权瑕疵作为抗辩事由请求调整收购价格,法院支持核减转让款300万元。


四、标的公司请求补缴出资问题


资本是公司维持运营的基础要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对公司资本维持的阻碍,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地位的组织形式有权维护其自身权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来看,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让股东面临补缴出资的风险,瑕疵股权的受让股东同样面临连带补缴出资的风险,当然,瑕疵股权的受让股东同时享有追偿权。


1.受让方连带补缴出资义务


受让方的连带补缴责任承担具有法定的前提条件,即受让方是否知道转让股权为瑕疵股权。实践中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股权,则通常被推定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愿意承受,受让方应当承担缴纳或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的义务。当然,若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让股权存有瑕疵,受让方可以上述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从而免除出资责任。


参考判例


案名:赵某与内蒙古中川矿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3)巴民二终字第176号


主审法院:内蒙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出让方赵某将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建设用地作为自己的财产出资到公司,但至赵某转让股权时仍未以公司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当认定赵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刘某明知赵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让赵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应对赵某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方的追偿权行使


受让方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补缴出资义务,该义务本该由转让方承担,鉴于利益平衡考量,法律赋予受让方以追偿权弥补自身的利益损失。


参考判例


案名:谢某甲与沈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35号


主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受让方沈某、罗某在受让后得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在受让方已向标的公司补足被抽逃资本的本息的基础上,受让方由此依法享有追偿权,可请求转让方谢某、毛某承担返还注册资金本息的义务。


五、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损害赔偿问题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更是对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一旦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让方则面临因受让瑕疵股权而需对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风险。


1.受让方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受让方对于债权人的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也具有法定前提,正如上述其对于出让方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一样,都要求其对于瑕疵股权事先知悉。司法审理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无偿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获得股权,则受让方被认定为事先知悉股权瑕疵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受让方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其也享有法定的追偿权。


参考判例


案名:供销社与启航公司、润淮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38号


主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出让方张某抽逃出资致使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受让方受让瑕疵股权既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也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因此认定受让方供销社在出让方张某瑕疵股权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能否向因划转获得瑕疵股权的国有企业主张连带补充赔偿


股权转让通常以交易为主要形式,即受让方获得股权的前提为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国有企业的受让方因无偿划转获得瑕疵股权,受让方是否为通常意义上的股东地位、应否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存在完全不同的裁判结论。


参考判例


案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张某、王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4)鲁商终字第193号


主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北京社会福利促进会与北京三环顺天商贸中心之间基于行政划转产生的股权转让是其内部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效力。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长城资产济南办事处作为债权人,其权益不应受到影响,仍可以因北京社会福利促进会受让股权存有瑕疵而向其主张债权的连带补充清偿。


参考判例


案名:华润水泥公司、公路公司、路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2)琼民二终字第195号


主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出资不实的责任主体是出资人。路桥公司并非公路公司的出资人,其仅是在组建过程中,基于省国资委的行政指令而整体接受公路公司,从而成为公路公司的股东及上级单位,其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受让方”。对于债权人华润公司认为整体移交应包括出资人责任移交,据此向路桥公司主张其受让瑕疵股权而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予支持。

 

 

 

实习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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