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法律不认可

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门卫,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特别载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公司秩序维持工作,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资标准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务关系,告知陈某明日起不必来上班,并结算了当月工资。陈某认为自己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就此,我们咨询了律师,一位律师称,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该公司门卫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为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据此,陈某可要求公司补足最低工资差额。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便陈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签劳务合同能规避劳动关系吗?(真实案例)| 人力资源法律
案例参阅 | 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最新)
签订了承包协议,能被认定劳动关系吗?
顺德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涉高管劳动争议案:涉股权、加班费、考勤、竞业限制...|劳动法行天下
劳动合同上的单位名称与法人都不是本公司,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合同是否有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