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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调查对象如何使用信托工具 掩饰、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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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调查对象如何使用信托工具 掩饰、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资金

作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纪委监委  白斌

编者按:笔者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前曾供职于证券公司,同时是AFP(金融理财师)持证人员,结合过往在金融领域的工作经验及纪检监察工作时间,梳理了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
严重违纪违法的被审查调查对象,一般都会涉及到资金的流转,这里面所指的资金流转,既包含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也包含了上述犯罪的下游犯罪活动——洗钱。被调查对象面对巨额的非法所得,一般会隐匿和转移,还会对相关资金进行洗钱操作,目的是为了使资金合法化。掩饰、隐匿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主要介绍被调查对象如何利用信托工具进行资产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然,大多数人很难从法律上理解信托的意义。
在实践中,信托可以理解为一种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所以业内所指的“信托”就是信托产品,有别于市面上的其他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特点主要有:投资门槛高,通常情况下100万—400万是常见的投资起点;投资周期较长,起点通常是12个月;收益高,信托产品的收益在7%-10%,这远高于理财产品市场的平均水平。4.信托产品到期后,对付率较高,安全可靠,在我国很多信托项目都是由央企和地方政府背书的。
为什么信托产品容易被当成转移、隐匿资金工具利用,从法律人角度来看,《信托法》于2001年开始实施,至今一直没有被修订过,其中一些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的金融环境,成为反洗钱工作当中最薄弱的环节。
从实际办理纪检监察的案件来看,资产核查人员通常将被调查对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人寿保险列为核查重点,却很容易忽视信托,原因有以下几点:
1.信托公司网点分布极少,一般信托公司只在省会及大中型设立机构。到了边远地区,信托公司分支更是寥寥无几,核查组人员即便想去调查取证,也很难找到。
2.信托产品大都通过第三方财富公司进行销售,三方财富公司一般不受央行、银保监会的监管,数据也不会接入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如果被调查对象通过第三方财富公司购买信托,无疑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3.中国的信托产品不同于国际上传统意义上的信托,中国很多信托项目设立之后,会被打包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项目设立人是特定的,但购买理财产品的人那就难以计数了,有的第三方财富公司为了吸引散户投资者,更是将100万元的信托产品进一步拆分销售。
4.信托产品投资额度大、收益高、可靠性高的特点满足了被调查对象希望资产保值增值的心里预期。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利用信托产品进行隐匿、转移资金的一般模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照相关规定,信托委托人的出资账户必须是受益账户,即资金“原路来原路回”。所以在实践中,被调查对象会让自己的近亲属使用为违法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到期之后返还给近亲属的账户,让其继续管理。
2.被调查对象为更好的隔离被查处的风险及到期之后“众叛亲离”的风险,他们会采取“收益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转移,根据《信托法》规定,收益权可以转让,这时被调查对象就会将受益流程复杂化,在多人之间多次转让收益权,延长支付链条,并最终达成转移资金的目的。
3.利用信托转移资金的另外一种常见模式就是通过第三方财富公司购买信托产品,这种情况下,客户不与信托公司签合同,而是与第三方财富公司签合同,第三方财富公司再以机构身份投资信托产品,第三方财富公司由于能力有限,很难做到反洗钱的尽职调查,有些三方公司的业务人员为了完成业绩对违法违纪资金的进入更是“有意为之”。
4.通过成立空壳公司,然后利用公司的身份购买信托,这里有人会问,既然有钱开公司,为什么不好好经营公司,靠开公司来赚钱,其实开公司赚钱并不容易,很多上市公司年净利润率为2%-5%。比起开公司亏钱、参与民间借贷被骗,参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托产品投资才是最好的选择。
 5.国有金融机构高管通过设立信托项目方式进行洗钱,模式简单举例描述如下:①A银行高管授意该机构给同业机构B拆借大额资金1亿元。②B获得大额资金1亿元后找信托公司C设立信托项目(同业拆借可记为表外资产,不影响B不良率),该信托项目投资于D企业(D企业是空壳企业,A银行高管及家属是D企业的幕后控制人)。③1亿元进入D企业后,A及其家属将钱私分④1亿元在A银行变成不良资产⑤不良资产可以被资产管理公司消化(不良资产消化可参考赖某民案,此处不再赘述),也可以通过账务处理进行消化。
6.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当中,山水集团以法人名义在香港为高育良的子女设立了家族信托,从而达到规避行贿受贿的效果,那么在实际情况下,通过家族信托规避国家机关追逃涉案资金是否可行,笔者认为,电视剧表达的略显粗糙。既然是家族信托,设立人必然是自然人,其受益人也必然是设立人的近亲属,那么自然人,也就是我们的调查对象或其配偶必然会有离岸身份,其子女也需要有离岸身份。通常情况下,被调查对象的配偶和子女先获得离岸身份,然后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渠道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这种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流程涉及到一个复杂的“产业链”,此处不再赘述,这种转移不仅能够规避外汇管理机构的监督,也可以规避境外公司的尽职调查(当然有些国家对于尽职调查非常宽松),资金转移完成后,境外的信托公司便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与国内的信托产品不同,家族信托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长时间(30年左右)的理财工程,一般不约定年化收益。离岸家族信托一旦成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来说,追逃难度很大,除相关地区和国家与我国有深入的反腐败合作。
最后,经过以上的简单探讨,我们对审查调查工作当中一些容易忽视的地方有了初步了解,在日后的排查当中也不要忘记将信托资产纳入到排查范围。
纪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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