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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1〕8号

当事人: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

址: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基地一期DI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1042H

法定代表人:宋 *

联系电话:0771-3******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9月1日,投诉人到本机关实名投诉,提供线索称:当事人通过吴**和蓝*从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回5.1万千克其他种子包装成“天贵88”玉米种销往广西各地,并提供由武鸣、隆安、大化、巴马、靖西5个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抽检的“天贵88”玉米种的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差异位点数:4,结论为“不同”。

2020年9月2日,我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南宁市武鸣区伊岭镇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科研基地进行检查,未发现“天贵88”玉米种子。

2020年9月3日起,我机关发函到武鸣、隆安、大化、靖西、巴马等5地农业农村部门请求协助调取相关假“天贵88”玉米种子证据材料。

2020年9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马山县某经营部退回给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一件(30千克)“天贵88”玉米种子进行抽样送检。

2020年10月8日,收到北京玉米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110170),差异位点数4,结论为不同(品种)。

2020年10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

当事人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天贵88”玉米杂交种[包装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桂审玉2017039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桂)农种许字(2017)第0006号,净含量:1kg,检验日期:2020年3月,保质期:10个月,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基地一期D1号楼一层,电话:0771-3213981]经6个地市农业执法部门分别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均为:差异位点数4,结论为:不同(品种)。依据《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1432-2014)第11点之判定方法关于“当样品间差异位点数≥2,则判定为'不同品种’”的规定,认定该种子样品与标准样品为不同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的规定,判定涉案的“天贵8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

对投诉人投诉线索中提及的知情人吴**及蓝*进行询问调查,双方均承认承认通过投诉人介绍互相认识,但双方间以及同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没有过种子交易行为。

一、依法予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天贵88”玉米种子30千克(含抽样送检消耗3千克)给马山县富林种子经营部,扦样基数30千克,销售价格为21元/千克,货值金额30千克×21元/千克=630元,违法所得630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对从马山县富林种子经营部退回给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1件 “天贵88”玉米种子所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扦样单复印件一份、样品检验委托单复印件一份、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701477)复印件一份、马山县富林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马山县富林种子经营部受托人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从马山县富林种子经营部处取得的材料一份、从高华物流处取得的材料一份、执法人员对马山县富林种子经营部受托人蓝**所做的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取得的销售开单材料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材料经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受托人周*予以签字确认。

(二)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天贵88”玉米种子30千克给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销售价格为21元/千克,货值金额30千克×21元/千克=630元,违法所得630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从靖西农业部门调取的“天贵88”玉米种子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扦样单复印件一份、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110111)复印件一份、靖西市总代理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靖西市总代理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经营者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对靖西市总代理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经营者韦**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靖西市总代理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靖西市总代理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经营台账复印件一份、靖西市二级经销商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靖西市二级经销商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对靖西市二级经销商李**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靖西市二级经销商李**经销地点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及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取得的销售开单材料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天贵88”玉米种子30千克给靖西市总代理靖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再由靖西市兴农种子经营部销售给二级经销商李**,并且经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受托人周*予以签字确认。

(三)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天贵88”玉米种子150千克给大化县丰实种子经营部,销售价格为21元/千克,货值金额150千克×21/千克=3150元,违法所得3150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从大化县农业部门调取的在大化海晗农资店抽样送检的“天贵88”玉米种子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扦样单复印件一份、样品检验委托单复印件一份、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110114)复印件一份、大化县一级经销商大化县丰实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大化县二级经销商大化海晗农资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大化县一级经销商大化县丰实种子经营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大化县二级经销商大化海晗农资店委托代理人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对大化县一级经销商大化县丰实种子经营部员工**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对大化县二级经销商大化海晗农资店委托代理人陆**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取得的销售开单材料及发货记录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天贵88”玉米种子150千克给大化一级经销商大化县丰实种子经营部,再由一级经销商大化县丰实种子经营部销售给二级经销商大化海晗农资店,并且经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受托人周*予以签字确认。

(四)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天贵88”玉米种子30千克给巴马盛禾种子经营部,巴马盛禾种子经营部又将该种子销售至巴马盈丰农资经营部,至巴马县农业部门检查扦样时巴马盈丰农资经营部已销售20千克,剩余10千克,扦样基数为10千克,检测结果:不同,认定为假种子。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巴马盈丰农资经营部假种子10千克,销售价格为21元/千克,货值金额10千克×21元/千克=210元,违法所得210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从巴马县农业部门调取的“天贵88”玉米种子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扦样单复印件一份、样品检验委托单复印件一份、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110121)复印件一份、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我县查处假'天贵88’情况说明”一份、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巴马一级经销商巴马盛禾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巴马二级经销商巴马盈丰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巴马一级经销商巴马盛禾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巴马二级经销商巴马盈丰农资经营部投资人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对巴马一级经销商巴马盛禾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卢**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巴马二级经销商巴马盈丰农资经营部投资人李**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取得的销售开单材料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假“天贵88”玉米种子10千克给巴马一级经销商巴马盛禾种子经营部,再由一级经销商巴马盛禾种子经营部销售给巴马盈丰农资经营部,并且经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受托人周*予以签字确认。

综上,经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马山县富林种子经营部调查取证并采纳巴马瑶族自治县、大化县、靖西市3个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扦样单、样品委托检验单及检测报告,证实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天贵88”玉米种子220千克,涉案货值人民币4620元;因当事人与经销商采用预付款扣除已交易数量金额的结算方式,故违法所得为已销售的假“天贵88”玉米种子220千克所收入的金额,即违法所得4620元。

二、无法认定的事实

(一)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天贵88”玉米种子30千克给隆安县金农种子经营部。至隆安县农业农村局检查扦样时,隆安县金农种子经营部已经销售7千克,剩余23千克,扦样基数为23千克,检测结果:差异位点数4,结论为:不同(品种)不同,认定为假种子。

因送检单位隆安县农业农村局同检测单位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签订的样品检验委托单上样品信息表未写明送检样品的原抽样编号,导致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701047)上未注明原抽样编号,故执法人员无法认定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701047)所检测的种子为隆安县农业农村局抽样送检的“天贵88”玉米种子。

(二)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天贵88”玉米种子60千克给武鸣县铭航种子经营部,由武鸣区农业农村局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差异位点数4,结论为:不同(品种),认定为假种子。

因抽样单位武鸣区农业农村局抽样时未制作种子扦样单,且送检单位武鸣区农业农村局同检测单位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签订的样品检验委托单上样品信息表未写明送检样品的原抽样编号,导致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701027)上未注明原抽样编号,故执法人员无法认定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BJYJ202000701027)所检测的种子为武鸣区农业农村局抽样送检的“天贵88”玉米种子以及抽样的基数和货值。

以上事实因搜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为违法行为,不予采纳。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4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元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为较轻,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涉案的“天贵88”玉米种子

2.吊销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桂)农种许字(2017)第0006号]

3.没收涉案的剩余“天贵88”玉米种子27千克;

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20元;

5.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620元。

2021年7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1〕7号】,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021年7月20日上午,本机关在市农业农村局6楼会议室,就南宁市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案一案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进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3名案件调查人员参加了听证。     

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行政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申辩意见,其申辩意见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对当事人提出的涉案产品为其自有品种,其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没有生产、经营假种子的主观故意,涉案种子出现位点差异可能是由于基因漂移导致;

2.检测存在位点差异的天贵88种子仅为当事人2019年生产种子中的极少部分,且该种子未造成种植户损失,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且当事人在知晓涉案种子出现检测位点差异后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经销商因销售公司有位点差异的种子违法受到的处罚,采取了积极赔偿主动承担处罚费用等补救措施,并要求经销商及时了解种植户是否出现损失,同时开展自查自纠、召开培训会,确保公司未来生产、销售种子的合法性。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不处罚;

3.本案的投诉举报人高**并非种植户,而且是跟当事人有诉讼纠纷的恶意第三人;当事人遵纪守法,大力发展农业,为广西农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吊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将严重影响公司运行。参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1年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可从轻处罚,不给予当事人吊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和委托代理人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开展了辩论,并就各自观点逐一进行了说明解释和质证。         

听证会后,当事人补充提交了听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根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双方诉辩意见及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制作了《听证记录》和《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经审核,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当事人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辩意见的处理意见:

1.经审核,本案的涉案种子经检测,位点差异为4,差异点数较大,而正常情况下基因漂移一般不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位点,且本案中多次出现对同一经销商销售的同一批次种子进行抽检时,有检验结果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的情况,同一批次种子出现两种不同的检验结果,不排除当事人存在造假的主观故意,当事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生产、经营假种子的主观过错。且当事人作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种子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对其生产、经营的种子的质量负有保证的义务,即使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也不能忽视其因管理疏漏导致涉案种子检测不合格的过错,本案也不宜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来处理本案。

2.尽管当事人补充提交了经销商关于没有收到种植户关于涉案种子的相关投诉,以及种植农户关于没有因为种植涉案种子遭受损失的证明。但在本案中,涉案种子的经销商均无法提供销售台账,且因涉案种子的销售、种植、收获季节均已结束,无法核实种植涉案种子的数量、种植涉案种子的农户有多少、种植是否造成损失,也无法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相关农户是否真的种植涉案种子且未造成损失。而且涉案种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属于种植层面,而非销售层面,当事人对经销商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作出的赔偿不属于主动消除涉案种子危害后果的范围。本案中虽未收到种植农户关于涉案种子的相关投诉,但对照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生产经营假种子常见的四种情形: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二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三是没有标签,四是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它品种种子(即拿自己审定品种名义销售没有经审定或登记过的品种,或是拿自己已经审定品种名义生产销售他人审定或保护品种),如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情形是不属于用非种子冒充种子情形,种植农户实际上很难从产量、性状等方面界定自己所种植的种子为假种子。且本案中能查明的涉案种子虽为当事人2019年生产种子中的极少部分,但涉案批次的种子都已基本销售给种植户,涉及多个县区,违法行为的影响波及多地,对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当事人在出现第一例假种子被立案处罚时并没有第一时间及时主动追回涉案假种子,以至后续出现多地因销售涉案种子被立案处罚局面。上述情形出现不应当适用“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规定进行处理;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认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存在过错。故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虽本案界定的违法情形为较轻,这是基于本案所能查明涉案货值数较小这一情形所作出的裁量。同时,对当事人提出的其积极配合调查的申辩意见,在本案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中,也已经考虑该事实并结合实际在处以罚款时进行了相应裁量。

3.本案投诉举报人高**虽并非种植户,且即使其是跟违法当事人是有诉讼纠纷的恶意第三人,但并不能将上述理由作为对当事人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本案中高**的投诉举报活动,仅作为执法机关获取案件来源的渠道,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案件调查,并结合本案的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适用法律进行自由裁量拟作出的决定,与投诉举报人无关,程序合法。并不能因举报人是其利害关系人或是跟其有诉讼纠纷的恶意第三人就能作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其遵纪守法,大力发展农业,为广西农业发展作出了贡献的日常守法经营活动不能掩盖或者抵偿本案的违法事实,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对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1年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中,该案当事人有主动追回已销售的假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作出不吊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仅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但本案中,当事人在多地出现假种子被处罚时并没有主动追回涉案假种子,其提供的未造成种植户损失的证据也无法核实,不能认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不宜参照指导案例对当事人作出仅处罚款但不吊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2021年8月26日,经本机关行政会集体审议,决定仍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1〕7号】的拟处罚内容和额度进行处罚。即:

1.吊销南宁市桂福园种业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桂)农种许字(2017)第0006号];

2.没收涉案的剩余“天贵88”玉米种子27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20元;

4.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6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8日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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