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装修时改变原户型,将厨房改为卫生间,正对楼下厨房。楼下邻居不满,诉至法院要求老徐恢复原状。法院会支持他的主张吗?《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当中,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是明确的,其对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2011年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当中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入户的卧室起居、厨房、餐厅的上层。老徐将厨房改成卫生间,正对着楼下的厨房,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亦违反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造成了心理的不适,对其居住和生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老徐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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