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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自己的住房室内能任意改造吗?--行使权利的“边界意识”
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对别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近期,类似的两个案例引人关注。
@南京的李先生发现自家卧室的墙壁上有明显渗水痕迹,查看发现,是邻居谢某家墙壁渗水造成。系谢某把原本未做防水处理的卧室私自改为了卫生间。协商无果后,李某将谢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人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能侵犯相邻他人的权利,且有关法规规定,不能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造成卫生间或厨房。判决谢某将房屋恢复原样,并赔偿李先生2800元损失。@刘某装修房屋时改变房屋原户型,将厨房改为公卫,导致公卫正对楼下厨房。后李某购买刘某楼下的房屋,装修后于2019年入住。入住后,李某在厨房做饭时经常听见该管道的排水声音。李某于是将楼上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将改为公卫的厨房恢复原状。法院审理认为,《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且明确规定该条为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刘某将厨房改造成公共卫生间,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亦有违公序良俗,故法院判决刘某将其房屋中由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
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要有“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对别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如果个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被其他人肆意侵犯而得不到救济,社会将无法有序运转。
这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公民在自己的私有住宅内改造房屋,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行使自己的合法的私权利,但这种权利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因为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时,都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那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无论何种权利,其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一旦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就不再为权利,行为也就不再受到保护。相邻权的立法实质就在于此。
法律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履行一系列装饰装修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等。
2、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民法典》也同时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结 语
只有在一个尊重边界和规则的社会中,人们才能真正获得追求幸福和梦想的权利。每个人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不能将个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社会生活亦才会更加理性、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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