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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超过六万人知道的,让股东归还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证照的好办法

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件被侵占,
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要应采用什么办法才能要回?

一、原法定代表人变了,但占着公章,不还。

1.公司基本情况

联众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
2001年3月22日陈玉高20万元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吴惠明、谢进良、朱麒麟、胡建阴(又名胡建荫)、武杰、尹建华、严华、彭君、钟长军、刘桂英、陆新农、徐林林、陈熊、程小弟、李达进、林瑜明、朱昭明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谢进良、胡建阴、朱麒麟、吴惠明武杰、严华、徐林林、钟长军、尹建华

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股东会以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约定:“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电话通信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约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谢进良、胡建阴、朱麒麟、吴惠明)7名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约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约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通信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约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5人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特别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2.公司换届选举:

董事长陈玉高召开股东会,进行换届选举。

发出会议通知。2013年2月7日,陈玉高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或当面领取方式向联众公司全体股东送达2013年2月23日股东会通知及推荐表。通知的内容为“根据2013年2月4日公司董事会决议,现定于2013年2月23日19:00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会议如期召开。2013年2月23日19时,联众公司股东大会在无锡市北塘区金色海岸酒店如期举行,会议由陈玉高主持,除股东林瑜明缺席外,其他19名股东均出席会议,其中刘桂英、谢进良、尹建华签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参加,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和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人员受邀到场旁听。

会议对董事长、董事、监事进行投票选举。选举的结果如下:

董事长职位:

董事长赞成票数占比
陈玉高735%
李达进1260%

董事选举:

董事赞成票数占比
朱麒麟735%
陈熊735%
徐嘉栋735%
彭君735%
林瑜明735%
陆新农735%
徐林林1260%
严华1260%
武杰1260%
胡建阴1260%
吴惠明1260%
朱昭明1260%

监事选举:

监事赞成票数占比
刘桂英735%
严华735%
李达进735%
吴惠明735%
朱昭明735%
陈熊1260%
钟长军1260%
谢进良1260%
尹建华1260%
程小弟1260%

3.各方对选举结果产生争议

(1)陈玉高认为:最后宣布选举结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无法形成决议,原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职责。

(2)李进达等认为:换届选举属公司其它事项,只须股东会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本次会议已对董事、董事长、监事进行更换。新董事、新监事、新董事长开始履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为李进达。

随后,除严华外,李达进、武杰、徐林林、吴惠明、胡建阴、朱昭明六人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内容为:1、免去陈玉高联众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选举李达进担任联众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4.变更不成,提交法院审判

2013年3月12日,李达进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提交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认为李达进代表联众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均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李达进代表联众公司诉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玉高立即向联众公司返还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财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账册或负责追回上述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

二、法院判决:必须还

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

陈玉高返还联众公司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或负责追回上述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并返还联众公司。

三、法院理由:归还的理由

1.2013年2月23日股东大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

2013年2月23日联众公司召开的换届选举股东大会,事先于2013年2月7日即由时任董事长陈玉高向全体股东送达会议通知,并由陈玉高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合法;各股东出资比例均为5%,除林瑜明经通知未到外,各股东亲自到会或提交委托书委托其他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表决程序合法;董事长、董事、监事的选举投票结果为7:12,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全程作了真实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联众公司章程的约定,应当产生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陈玉高利用职权宣布本次股东大会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2.李达进所持有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最重要、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生效后应保持其稳定性,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生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股东会会议就前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董事和监事人选均属于经常变动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之中的一般性记载事项,逢公司正常换届选举,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有变动,只能认为是公司其他事项的变动,而不能认为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联众公司章程规定,2013年2月23日的换届选举股东大会,因新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得票结果12票已经达到全体股东表决权20票的60%,故以此为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3.李达进成为联众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

李达进作为联众公司新当选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对陈玉高认为李达进无权代表公司起诉的意见不予采纳。

4.李达进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确定李达进担任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李达进作为新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联众公司提起诉讼。

5.李达进所持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

关于本案中李达进一方持有的2013年2月23日董事会决议,未提供证明已通知其中缺席董事严华参加董事会的证据,也未提供董事会议记录,所形成的决议事后也未得到严华的追认,该董事会决议的产生不符合公司法和联众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议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该董事会决议无效。

但该决议无效并不影响投票结果,新任董事会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职权。

6.陈玉高失去管理者职权,应积极配合移交公司证照。

联众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其独立的意志,公司证照、印章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上述财产理所当然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妨碍公司独立意志的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

陈玉高作为联众公司原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产的法定管理人,必然是公司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的占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即使陈玉高不直接保管联众公司的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但无论由谁来保管,均源自陈玉高的授权。

2013年2月23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陈玉高已失去管理者的职权,已无权再继续持有、掌管联众公司的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应当积极配合联众公司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案例启示

本案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无法及时办理工商行政备案登记,而产生的诉讼。


这就涉及到公司证照侵权损害。基本上是公司证照被公司法人主体以外的主体占有,剥夺了公司法人对其证照的支配权,妨碍公司法人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系列侵权损害纠纷。


股东可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或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在确定公司证照、印章被侵占时,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但,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只有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才能得到法院的证照返还的支持。


当然,公司证照是公司的财产,以上的方法是损害产生后的救济。而对于证照权益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


那如何加强证照权益的预防保护?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公司证照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证照管理制度,建立公司证照使用的登记档案,注重公司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等。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案例

陈玉高因与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

陈玉高与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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