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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将村民土地租给第三人就是以租代征吗?

最近有农民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问到“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否能够出租给村委会”的问题,担心自己遇到传说中的“以租代征”,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

京尚拆迁律师因常年代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一直身处征地拆迁第一线,深刻了解农民朋友们对土地的感情,也明白土地权利对于农民家庭来说关乎生计、至为重要。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从这位农民朋友的提问出发,围绕集体土地“租”与“征”,与大家探讨农民朋友土地权利的相关内容。

首先,什么是“以租代征”,它对农民个人权利有什么影响。

鉴于京尚拆迁律师已多次就“以租代征”概念为大家做过详细解析,在此就仅简要说明其概念,供此前没有关注过相关问题的农民朋友们了解,对“以租代征”相关基本知识已经有所了解的朋友可以略过此部分。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应先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是不能直接、随意用于非农建设的。

所谓以租代征,就是未依法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非法以租用的名义,私自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违法行为。

它一方面规避了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定要求,另一方面也逃避了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制和缴纳相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对农民朋友们来说更重要的是,它会直接影响到农民个人的土地权利和相关收益,完全属于用地单位逃避各方面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产物。

对农民朋友们来说,对“以租代征”说不,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尊严、遏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扩大,更是为了保证农民朋友的土地权利和长远生计不受违法侵权行为的侵害。

其次,什么是正常的土地租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简单来说,对于适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如耕地、林地、草地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法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益权利。农户取得承包地后,可以在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愿、有偿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在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发包方备案后,将土地转让、出租、互换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流转,是受法律保护的。在以上法律规定要求下以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是正常的集体土地租用形式。

最后,村委会将集体土地或农民承包地出租给第三人一定是以租代征吗?

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承包土地的农民朋友如果有非农职业或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或出于其他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缘由,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或者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合作生产。

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是将集体土地通过承包或出租等方式转交第三方使用的,只要这种承包或出租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且是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尊重农民个人意愿、不侵犯农民相关法赋权益的前提下发生和进行的,就不一定是“以租代征”。

综上所述,当农民朋友怀疑自己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正面临“以租代征”这样的土地违法行为威胁时,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先对自身处境做个基本的判断。

如果是村委会直接将集体土地通过发包方式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是否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是在村委会的居中调停下将农民个人承包地流转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并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价支付了相应租金。

另外,通过承包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出租)方式取得土地用益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是否是为了非法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无法通过简单的判断考量自己面临的究竟是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以租代征”土地违法行为的,可以就具体情况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确认,并进一步展开相应的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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