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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3、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4、经党委或纪委批准,对被调查人作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决定后,由人事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纪委。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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