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篇文章,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一文理顺政府采购程序、一文掌握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树人律师主要从采购人角度介绍了几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适用程序以及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涉诉法律风险,本文树人律师将从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浅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法律风险防范。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主体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主体包括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个主体的职责如下图:
政府采购质疑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作出答复。从人民法院公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案例看,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质疑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如下:
1. 错误地认为潜在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提出质疑的期限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仅向质疑供应商而不向其他供应商提供质疑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定条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对质疑答复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有权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一、政府采购投诉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程序如下:
二、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从人民法院公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案例看,各主体在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如下:
1. 供应商投诉前的质疑是形式上履行质疑程序还是实质上履行质疑程序。《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进行审查时,应审查供应商的投诉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依法进行质疑是形式上启动了质疑程序还是实质完成质疑程序,但是结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综合理解,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了结论性答复,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提出投诉。由此可见,完成质疑程序是供应商进行投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2.未将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告知投诉人,直接将所需时间从投诉处理期限内扣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但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符合法定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对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起质疑和投诉的环节集中在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环节,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也集中在上述环节,具体如下:
一、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本篇文章即是树人律师政府采购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些许浅薄理解、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指正。树人律师也会继续对政府采购进行深入研究、推出更优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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