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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移送管辖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分析

案例|移送管辖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分析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  艾清

 

【裁判要旨】

 

原告在涉及一个北京、一个京外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诉讼中,选择了北京XX医院所在地域的北京XX区法院起诉,北京XX区法院受理后,京外医院到京应诉,但并未提出管辖异议。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委托对两家医疗机构进行过错及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鉴定。鉴定结论:原告选择起诉的北京医方无责,京外医方对原告的二级残疾承担同等责任。但两家医院均未向北京XX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移送管辖的请求。随后,法院最后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赔偿证据进行质证,完成了此案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应法院的要求交纳了诉讼费。就在原告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北京XX区法院先后出具两份裁定:第一份是驳回原告对于北京XX医院的起诉;第二份是将此案移送至京外XX医院所在地的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武XX

被告一:北京XX医院

被告二:西安XX医院

 

2015年4月22日,患者武XX因无明显诱因间断性右侧小腿麻木不适,于西安XX医院诊治,西安XX医院门诊以“腰2椎管内占位”收入脑二病区住院。后经查体及辅助腰椎MRI检查,报告显示:1.腰2椎体水平硬膜囊内占位性病变,考虑神经性肿瘤可能;2.椎间盘突出(腰5-骶1,中央型);3.骶管多发囊肿。

 

2015年4月23日西安XX医院对武XX实施腰椎管占位性病变切除术。

 

2015年5月2日,武XX经10余天治疗及手术后,病情非但没有缓解,反而急剧加重,双下肢肌力Ⅱ ,肌张力降低,双下肢失去感觉,活动障碍,二便失禁。

 

2015年5月2日,患者武XX于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以“瘘病”收治住院,继续治疗。截至2015年8月11日,患者武XX于西安中医脑病医院已治疗3个多月,患者武XX双下肢肌力0级,腹壁反射、提睾反射消失,双下肢深浅感觉消失,位置感觉消失,活动障碍,二便失禁,病情仍没有缓解,遂出院。

 

2015年8月10日,原告慕名于北京XX医院就诊,北京XX医院以“胸10完全性脊髓损伤”收治住院,继续治疗。2015年9月18日原告病情继续加重,当日出院。

 

2015年12月2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武XX诉北京XX医院、西安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2月25日,本案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原被告提交证据,病历质证后法庭确定鉴材。同时,原告提交鉴定申请。法庭摇号随机确定北京XX鉴定中心为受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16年4月6日上午9点,原告、二被告于北京XX鉴定中心由于被告二西安XX医院以其误认为进行的是医疗事故鉴为由(当庭事实是法官明确表示要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予配合鉴定,导致鉴定中止。XX鉴定中心向XX区法院出具《中止鉴定函》。

 

2016年5月31日,北京XX区法院再次组织原被告开庭,原告认为被告西安XX医院的做法,一是藐视法庭,二是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法官当庭告知被告二应继续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告二表示同意。

 

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于XX鉴定中心继续进行听证会。XX鉴定中心于2016年9月8日出具XX物鉴中心【2016】医鉴字第522号意见书,鉴定意见:1.西安XX医院对被鉴定人武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武XX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同等为宜;北京北京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2.被鉴定人武XX胸10完全性脊髓损伤致截瘫构成二级伤残;其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期为长期,误工期为长期,营养期酌定为90日。3.被鉴定人武XX所需残疾辅助器具及使用周期详见'分析说明'部分。


2016年11月3日,北京XX区法院第三次组织原被告开庭,被告二西安XX医院申请鉴定人进行出庭质询,但没有证据推翻现有鉴定意见。2016年12月16日,北京XX区法院第四次组织原被告开庭,原被告分别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诉讼变更请求及证据,被告也进行了质证和答辩。原告应法院的要求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缴纳了诉讼费。

 

【法院裁定】

 

2017年2月16日,北京XX区法院做出(2015)X民初字第26024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根据鉴定意见书,北京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XX对北京XX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2日,北京XX区法院对本案作出第二份裁定书:(2015)X民初字第26024-1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西安XX医院在提交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武XX在西安XX医院就医,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其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未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的移送管辖是否合法、合乎程序?北京XX区法院将此案移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北京XX区法院对本案的移送似乎是合乎上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规定的。

 

但根据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移送管辖的规定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的法条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并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情形。故,一般来说,法院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一审开庭前,而不是一审结束后。另,依据2015-12-31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应诉答辩并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发现该案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开庭审理后移送的条件是该案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有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于此案的移送管辖既非在立案开庭受理前、也不属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情形,故在本案审理完结后将此案移送,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也增加了被侵权人诉累及成本、司法资源的浪费,医疗纠纷案件本来审理周期就长,被侵权人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审理终结后,法院仍然将此案移送,不利于侵权人的维权,也不利于医患纠纷和矛盾的解决,无论是对于医患关系还是社会和谐都不能起到法律程序该起到的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结语】

 

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将此案移送管辖,或许是由于其猜测被侵权人在北京起诉的目的是为了本案能达到更高的赔偿标准,而北京XX医院又被鉴定机构认为无责。其实,对于此类案件,笔者的体会是:被侵权人更多的顾虑是当地法院的审理水平及对医疗机构的保护,他们的案件是否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况且两地医院对原告的治疗过程是延续的,原告有权选择任一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另外,现有立法根据不同地域、城乡差别制定出不同标准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许合乎现有的社会各地域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情,但这样的立法其公平公正性还是很值得商榷。


医患纠纷在近年屡见不鲜,其背后成因复杂,但患者不是一个群体,不应该给患者贴标签。因为,世界上任何人都是潜在的患者,医生也不例外。而在医疗行业精心绘制的自画像里,我们看到的却是至高无上的公众恩人和医学进步的先锋;他们遵守职业道德与合理科学原则,并忠诚地为患者、投资者、和社区服务。【1】但也有一些愿意直面问题的大家——2005年,英国医药行业著名人物理查德·塞科斯爵士在出席下议院专责委员会时直截了当地说道:“今天,这个行业的名声很差。这对于一个需要我们尊敬、信任和支持的行业来说是不幸的。我想我们必须做出重大改变了。”【2】笔者认为,没有人会因为从事某种职业因此就会变得崇高。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的人,律师有时候帮助弱者维权,也会遭遇农夫和蛇的故事。美德从来不因为知识和教育,而是来自传统和习惯。如果你的观念和行为根植于某种伪善的传统习惯中,即使你知识磅礴,看上去德行优美,那也仅仅是因为苦难的时代和魔鬼的试探没有来临。

 

医药领域的一系列问题不是靠简单的方法或一点魔法就能解决的。这个行业和人类社会一样复杂,但认真对待一些关键问题是有帮助的。个人认为,医疗领域的民事诉讼,不仅在促进受到侵害的个人讨回公道的标准方面发挥显著而有益的作用,同时在通过揭露那些深藏不露的事实来提高公共福利的方面也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患者来说,选择私人民事诉讼,意味着要面对诉讼程序的繁琐、昂贵和缓慢,所以法院应该注意不要限制私人民事诉讼,这样反倒不利于医患纠纷的化解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一些诉讼使医疗专业人士的责任心加强、专业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更趋完善。诚然,在法院的个案审理过程中有时候法官会有所顾虑过分苛责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利于医疗行业的发展,但相对于医疗机构更为弱势的个体来说,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和救济都不足的情形下,遭遇医疗损害的个体在个案中如果感受不到公平公正,势必也会影响社会稳定,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其战场也许会由法庭转向医院等其他机构。


注释:



【1】[美]弗雷德里克·M.阿尔伯特 [挪威]格雷厄姆·杜克斯 著

翟宏丽  张立新 主译《全球的医药政策-药品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第1次印刷,P251页。


【2】[美]弗雷德里克·M.阿尔伯特 [挪威]格雷厄姆·杜克斯 著

翟宏丽  张立新 主译《全球的医药政策-药品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第1次印刷,P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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