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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键词】

丧失生育能力   夫妻感情破裂   

内容摘要

夫妻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符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另外,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应依法判离。

基本案情

2008年正月,李某通过母亲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至2012年李某一直未怀孕,双方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张某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本案焦点

张某无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体分析

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便是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夫妻生活少,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本案张某被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院意见中第1条“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
婚姻法第32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王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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