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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省高院案例: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234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据此,关键在于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通过复议途径解决,执行标的异议,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执行异议之诉不处理执行依据对错问题,因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翻原判决、裁定,如认为并非原判决、裁定错误,则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执行行为异议】
一、执行行为异议指:异议人认为其程序权利受到侵害,对法院的程序性执行行为例如执行措施、执行方法、执行程序等提出异议,异议目的是撤销、纠正法院违法执行行为,并非排除执行。
法院的执行行为包含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行为,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法定程序。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943号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绍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世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保证金、工程款及利息总额共计2295万元,法院实际冻结世达公司3195万元银行存款,超额查封900万元。世达公司要求解除超额查封的部分,未得到准许和解决。
最高院认为,关于超额查封的问题,当事人如认为法院保全行为存在超额查封的问题,可向相关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依法寻求救济,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案件处理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利害关系人于下列情形下可提执行行为异议:
1、轮候保全债权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
案例:(2022)粤执复89号林××、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深圳中院以林××不具有提出本案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异议申请是否合法有据。林××在诉讼中向福田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福田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产50%的权利份额。轮候查封案件的他案债权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影响了其债权受偿的,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故复议申请人林××有权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对深圳中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深圳中院以复议申请人林××提出执行异议属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异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2、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
3、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物之优先购买权;
【案例:(2023)京执复60号刘文强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北京高院认为,国电建安公司认为其对案涉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论国电建安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是否成立,均不属于对案涉执行标的所享有的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故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在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91号钟美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认为: 陈慧琴作为承租人,陈慧琴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最高院认为,优先购买权可以分为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两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典型的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典型的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因为房屋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时,房屋承租人并不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变卖无效或要求撤销的,不应支持。
另,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424号郑建宇、赵刚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亦持同样观点
4、协助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其协助执行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2022)最高法执复52号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认为,普耀公司与华夏银行盐城分行、农行盐都支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等,华夏银行盐城分行、农行盐都支行对案涉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及其中资金负有监管职责,是案涉监管账户的开立行,是协助执行人,对于人民法院冻结行为不服,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例:(2023)京执复22号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北京高院认为,银河巴马公司异议认为,执行法院要求其协助冻结股权的行为超出了其能协助执行的范围,银河巴马公司具备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银河巴马公司股东身份的取得应以置备于银河巴马公司的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在执行法院要求银河巴马公司协助冻结股权时,该公司股东名册已发生变更,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成都财盛公司,且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备案。故执行法院将案涉股权认定为银河天成公司的财产,并要求银河巴马公司协助冻结有失妥当。】
【(2023)京民终184号湖北长江智信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惠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其应通过何种渠道救济。
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第三人可以对该执行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一般不得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亦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停止对第三人的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交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人若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故本案中长江智信投资中心的主张不宜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应通过执行行为异议解决,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案例:(2021)湘执复50号龙建军、杨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高院认为,永州中院在执行杨素芬与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经过评估、拍卖程序,仅依据申请执行人杨素芬同意、被执行人龙建军与案外人唐琼的房屋买卖协议,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屋权属处置给案外人,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宋顺军作为被执行人龙建军另一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对永州中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主体适格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所有的执行行为均能申请执行异议:例如,法院作出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执行行为不能申请执行行为异议,而应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申请救济的,先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由执行法院以决定的方式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因此,该救济方式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亦与拘留、罚款的救济途径不相同。
此外,指定执行裁定亦不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例:(2017)最高法执复11号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类执行措施,执行的顺序、期间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而指定执行作为上级法院对本辖区内案件统一管理行为,不是具体执行措施,也不涉及具体执行行为应遵守的法定程序等问题,因此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的范围。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指定执行不服的,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原文万余字,被迫切为三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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