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李伊斯麻将海洛因藏匿于上海市国定路 600 弄 28 号 103 室的事实,足以认定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很严重的一种犯罪,从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看,有组织的毒品犯罪日渐增多。
目前已有一些大的毒品犯罪集团,其中各被告人的分工很细,单线联系,很难抓获所有的共同犯罪分子。特别是犯罪分子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被抓获归案后,或者拒不认罪,或者以种种理由翻供,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对那些虽拒不供认自己罪行,但有证据证实的被告人,要依法予以从重惩处。
本案被告人李伊斯麻自被抓获后,一直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否认租用了王某在上海市国定路 600 弄的房子,并称不认识“马一洒给”,所以更谈不上与毒品的关系。但是,破获本案的公安人员证实,抓获李伊斯麻时从其携带的箱包内查到了其租用上海市国定路 600 弄 28 号103 室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带李到该房间门前,用从李处查获的钥匙,将该房间门打开,发现了藏匿的毒品。李伊斯麻未能提出其身上有《房屋租赁协议》及该房间的门钥匙的合理理由,后来,干脆连从其身上查获的物品也矢口否认。
而经房主王某和承租房屋中间介绍人袁某、在场人邱某辨认,李伊斯麻就是自称“马一洒给”并租用该房间的人。房主王某还证实,房屋出租后,因门锁被更换,无法再进入该房屋。另外,被告人李伊斯麻的妻子高某也证实李曾在国定路借过一套房子。同时还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结论在案,这一系列的证据互相支持,形成锁链,完全可以证明,上海市国定路 600 弄 28 号 103 室内的海洛因属于李伊斯麻的,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