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是中古基督教思想的代表人物,被誉为中世纪黑暗中的“理性之光”。他成功地将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融合在一起,建立起庞大的经院哲学和神学体系,起到了“连接中世纪到文艺复兴的桥梁”的作用。
从奥古斯丁到阿奎那的8个多世纪内,西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封建制的建立和教会支配地位的确立。在教权与皇权的斗争中,随着教权地位的上升,教会借宗教之名将权力的领地不断伸向世俗封建体系。教会日益与封建体系一体化的新现实,迫切需要经院学者拿出新的合理性解释和辩护。
阿奎那站在西欧思想发展的十字路口,以人性的神学观为前提,承续柏拉图主义者奥古斯丁的基督教思想,折中亚里士多德哲学,着手天恩与人性的调和。奥古斯丁奉行最为根本的政治悲观主义,在他那里,天国与尘世、教权与皇权始终不可调和地顽固对立着,理性的地位模糊不明。而在阿奎那看来,社会虽然是一个神性的实体,但同时也是一个功利的实体,因为天国的等级关系与尘世封建制是同构的、相通的,无论是世俗社会还是神圣天国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阿奎那那里,信仰开始与理性和解,天恩与人性终于调和。“阿奎那的理论解说与西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形成的新的社会秩序是完全吻合的。”
早期基督教中两种价值(自私的爱与爱主的爱)和两种价值实体(地上之城与天上之城)的对立,其实质是天恩与人性(奥古斯丁原罪说)之间的对立。阿奎那主张“天恩不夺走人性而只会使人性完善”。世俗和天国的相通使天恩和人性可以共存,能使人的本性更加完善,人性本身的价值不会因为有了更高的价值而失去意义,它可以跟随更高的价值发现其中更多的真理。“人们可以抱着灵魂拯救的梦想追求尘世幸福,人们趋吉向善的本性不再是绝对的堕落。”
阿奎那以整个宇宙为背景,强调法律是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的工具,承认法在道德和社会秩序中的中心地位,“表达了一种在中世纪被广泛接受的有关政府和社会秩序的信念,即法的卓越不凡”。阿奎那的法的体系,包括等同于上帝自身的永恒法、上帝铭刻于人心的自然法和人类统治者确立的人法,是一个以上帝为基准调和天恩与人性,为宇宙以及人类确立秩序的规范大全体系。支配这个秩序体系的最高的原则是永恒法(Lex aeterna),而“永恒法不外乎是被认为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
在基督教思想中,宇宙的统治者是上帝,在上帝的心灵中存在着一个按其目的安排万物秩序的计划,这一计划即是永恒法。永恒法是万物运动规律和所有人类思想智慧的总和,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永恒法之下是自然法(Lex naturale)。阿奎那认为,虽然凡人无力知道自然法的整体,但可以凭着上帝所赋予的理性能力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自然法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理解和参与,体现出永恒法与理性动物之间的关系。阿奎那将人和动物区别开来,从神学的角度看到了人的价值。阿奎那一再重复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也是一种理性动物,他们的思想徘徊于神论、人性和自然这三者之间。自然法是一座桥梁,可跨越把人与上帝、尘世与天国、政治学与神学、天恩与人性隔开的鸿沟。在自然法之下,是人法(Lex humana)。阿奎那的解释是:“人法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的。”人法只有合乎理性才是有效和正义的。而理性的法则即自然法,因此人法仅在符合自然法时才是合法有效的。
阿奎那的法的秩序体系,以永恒法作为形上顶端,自然法承上启下,世俗法规居于底端,由神圣和世俗两个维度构成,在不同层次规范和指导人类行为,使人成为有责任的行为者。阿奎那对法的秩序的展开论证过程,既平衡了天恩与人性,也调和了神学与哲学;既以基督教信仰为尺规,也观照了人类的世俗生活;既以理性建构信仰,又以信仰为存在物寻找规范。
阿奎那主动着手天恩与人性的调和,主张天恩不灭人性,使人们对尘世幸福的追求不再感到恐惧和孤独。同时,他对人法富有创意的解释,也使人们在追求尘世的幸福时不再毫无节制。然而我们应看到,阿奎那思想中始终弥漫着浓重的神学意味。他虽把理性提高到基督教会未曾许可的高度,但其体系的压顶石仍是天启。他恢复了政治学的价值,却悬置了人的最终目的。这一切表明,阿奎那终究是按基督教的立场来阐述和改造亚里士多德的。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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