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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凭什么不能断供?

凭什么不能断供?

今天上午听到一哥们说了这么一句,“面对规则的不确定性”,“为什么不能停贷断供”?

“面对规则的不确定性”,这句话我觉得形容最近几年的房产和金融,逻辑最为自洽,这句话着实描述得太妙了。

2011年往后的几年里,当时特别火的就是个人也可以加杠杆融资或者放贷。

我记得当时在一家私募基金公司,不管是周围的同事还是客户,家里有点底子的,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出来出去做理财,获取利差,既有收益,房子也能照常住。

高级别的空手套白狼。

因为只是用了一下脑子,什么也没干,每月就跟拿工资似的拿收益。

那到底是什么法律条款能保证这个操作呢?

三个公证,通俗说是强执,强执买卖公证,强执转让公证,委托买卖公证。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238条,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有了这三个公证,往外出借资金就有了铁的保障。

比如,如果一个人向你借500万,为了确保这500万能100%回得来,就把对方的房子(二套房,抵押率80%以下)抵押在自己名下,然后去公证处办理这三个公证。

对方将来要是万一不还钱,有这三个公证让就可以不经过法院,把房子直接过户在你自己名下。

这在当时,对那些手里有房子,特别是有二套房的人,又受投资公司业务员的鼓动,由于有诉讼法238条的保障,很多人都开始去跃跃欲试。

前期很多人开始领取收益了,然后酒菜一波接一波。。。。。。

人的欲望就像面对一个十分漂亮的美女,一旦你和她有肢体上的接触后,后续的话,是很难终止的。

当你看到白花花的银子进账的时候,当你看到打进来的钱比你退休金或者工资还高的时候,你的欲望值会被无限拔高,就像美女细腻的肌肤和肉体,会让你的荷尔蒙无限分泌,最后又彻底沦陷,彻底看不清周围的世界。

在这里,其中就有这么一个问题,就是我要说的,规则的不确定性。

既然有法可依,那为什么后来会出问题呢?

2013年以来,36岁的北京人林国彬,以以房养老的名义就干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合法,但实际上是侵占老人房子的事。

整个事件可以在网络上查,写得特别具体,主要就是以理财的名义诱惑老人,把房子做抵押,获得银行的贷款,然后再把贷款再投出去理财获取利差。

但这帮人找各种理由,比如还款超期等,由于有三个公正,直接就过户老人的房子,造成许多老人无家可归。

72名受害者,涉案1.8亿,涉案的有律师,公证员,警察等。

那法院是根据什么理由确定这种做法是违法犯罪的呢?

一是根据《公证法》,公证员对于明显有失公平的交易需要制止,二是《物权法》和《担保法》,做了抵押公证的房子,不得同时做强执和委托买卖公证。

早期,《公证法》和《物权法》,各个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些条款。

造成投资公司的销售,客户,甚至还有许多媒体,甚至许多所谓的专家,为这种看上去合法的行为站台,给大众蒙上了一层假象。

但是,一旦发生致命性事件,这种表面上看上去合法,立马政策就会收紧,就变成确定的不合法了。

成为了规则的不确定性。

所以我喜欢读哲学,哲学会让人清醒、冷静、逻辑思考。

哲学虽然不能当饭吃,但能教给人们看事情的方法,比如,当你看到一件利己的事时,你可以尝试慎重考虑下这其中的秘密和理由。

比如,免费核酸,到底是免费还是不免费。

这是以前发生的事情,看起来确定的事情,最后变成了不确定的结果。

回到现在,不也正发生一件以前确定的事情,现在不确定的结果,那就是群体停贷。

我看今天各银行集体发布公告,披露排查情况,表示“保交楼”业务规模小,涉及楼盘的资金占住房贷款余额都小于0.01,总体可控,,说明问题不大。

在网络上最多的声音,几乎所有律师和法律人士都一致认为,如果购房者一旦断供被银行起诉,法院基本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偿还本金、逾期利息、罚息、诉讼等费用,造成购房者失信。

也就是购房者主动停贷,是不利于自己这一边的,目前看,只有惠州、嘉兴、福安三个地方法院有判购房者胜诉的案例,不过都是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主动起诉的情况下胜诉的。

但你要想,全国多少法院,而且只有这三个例子。

所以,虽然以前买房的时候可能从来就不会想到现在的状况,购房合同给了购房者一个确定的期待,但到现在呢,如果购房者这样做,将会面临不确定的结果。

以前的p2p不也这样过,银监会还专门为这个成立过互联网金融部门,也起草过各种条例,但最后都经不起欲望地抚摸,最后爆尸荒野,由确定的规则变成不可期的不确定结果。

今天的停贷,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为什么说可以避免呢?

第一,2011年2月17日起,限购,限贷,也就是让房价不会有超过30%的涨跌幅预期,这样房地产市场不会有大问题;

第二,2017年限售,开发商拿到证了两年后才能卖,保证了有房者的大幅度抛售;

第三,银行给的钱需要放到监管账户,开发商封顶后才能用。

但是由于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下行,房价走低,地方政府为了救市,就放宽了专款专用,有的甚至一拿到预售证就开始放款。

这样产生资金池后,就可以挪做它用。

但如果这三点做到了,还有今天宁愿不怕征信拉黑,也要吵着停贷这事发生吗?

概率极低,精算师和经济学家和专家哪一个不是高学历,高智商,出的政策肯定是不会有差错的。

整个例子,比如:

当大环境不好,房价下跌后,剩下的期房价值总额就会下降。

比如去年某项目已售70%,剩30%,均价1万/㎡,剩下的值1亿;

那开发商可以贷7000万用作工程建设等

但是今年房价降到8,000元/㎡了,剩下的楼盘总值就只剩下了8000万;

那只能贷5600万了,这样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越来越少了。

本来到这了,是不至于停工的。

只要有人督促开发商用4,800万继续盖房,不也可以再继续盖下去。

到交楼出证后用监管账户的5600万还给银行不就行了,也不至于烂尾啊。

但就在这个时候,允许提前提取监管账户的钱了,然后贷的钱和监管账户的钱,开发商这用,那也用,最后没钱了,那最后只能烂尾了。

上面这些情形,由于没有涉及到违反法律,不构成民法典或者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况,况且银行确实将款项已经出借给了业主。

银行违规吗,监管部门是否需要进行处罚呢,这个又与民事借款无关。如果确实是因为银行违反规定提前将贷款发放给了开发商,导致楼盘烂尾,银行是不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也是需要商榷的。

但广东惠州、浙江嘉兴、福建福安等地曾出现过法院支持购房者暂停还贷、直至房屋交付的判例。

所以现在这样的结果,充满十足的不确定性,购房者是不是可以停贷,今天看到新闻说高盛给的建议是让购房者违约,给两个选择,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款,也可以继续还。这样做可以保证整个房地产市场,仍然让购房者保持对楼市的信任,这样话,楼市就会良性循环下去。

不过这样的话,按照今天各家银行的公示,小于0.01的不良贷款,完全是可以承受的。

确定的合同,带来了不确定的结果,那到底是停贷还是不停贷,这好像给了方向。

一个金融从业人员作了非专业的分析,恰当不恰当,均以相关部门的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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