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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实证研究

王世强

(457100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濮阳)

摘 要: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要实现法律效力的实际发挥,就要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应的独立性以及适用性进行集中的关注,并且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罪行的基础种类以及量刑情节进行合理化的分析。

关键词: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一、必要性

(一)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为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既及时有力惩罚犯罪,又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

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四)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根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二、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构成就是整体制度开展范围的表述,在实际制度运行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其相似制度的核心,是在其基础上建立的创新发展模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原有刑事诉讼认罪制度中的相应特征,实现了整体庭审程序的简化,也针对原有制度产生了差异性的转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包括“从宽”以及适用范围的理论性差异

(1)“从宽”层面分。针对刑事诉讼裁决中的“从宽”,相关制度进行了集中的阐释,制度中“从宽”既体现在基础诉讼期限上的从宽,保证了采集和调取证据的时间,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刑事案件的简易审查程序以及速裁程序等,也在具体定罪量刑上实现了有效的从宽,主要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等。

(2)适用范围分析。除了上述的“从宽”结构差异外,在整体适用范围方面也存在争议,在具体的制度中,例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等制度中,都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集中的标注,另外,在附条件认罪认罚制度中,基础的适用范围也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约束,但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3)制度比较分析。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解构,我们不难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要求相关涉案人员要自愿认同相应的指控罪名,并且要对裁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另一方面,相关的司法程序虽然进行了简化,但是不能存在异议,并且被告人要从思想意识和行为两方面进行深刻的认知和忏悔,在认罪认罚的同时,求得被害人的谅解。除此之外,在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既要满足程序上的从宽处理,也要从实际的行为实体上进行从宽处理,以实现庭审结构的完整落实。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具体限

(1)基础罪行种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要求中,针对的就是速裁类案件,保证能够达到事实清楚以及整体案情简单的适用标准。并且,随着刑法修正案的更新和颁布,针对相应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和要求,也强化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立法态度和基本政策倾向。

(2)基础量刑情节分析。从基础的量刑情节角度分析,要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保证基本的适用范围合理有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主动的自首或者是坦白作案经过,并且对于准自首以及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进行集中的判断和分析,以求得在庭审程序启动前完成基础认定程序,相关人员也要按照具体的情节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结构的完整。另外,针对污点证人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结合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对于量刑情节进行进一步的甄别,实现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但是,在对污点证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判前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则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管范围,属于起诉量裁范畴。第二,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即使是有认罪认罚的行为意向,以及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其涉案性质和案件相关复杂程度进行优化分析,保证其行为确实可以列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内,再进行相应的判处。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优化基础启动程序

(一)英美法系当事人启动模式分析

当事人启动模式主要针对诉讼对抗以及程序选择权,利用基本程序运行方式以促进犯罪嫌疑人利用自愿以及有罪答辩完成相应辩诉程序,实现了建议审判程序的运行结构,在英美法系国家内比较普遍。

(二)大陆法系法官决定模式分析

法官决定模式在大陆法系中比较常见,主要是受到了职称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混合式诉讼模式下法官推进诉讼进程的影响,并且要求相关案件的情节和程序比较简单,才会使用法官决定模式。

(三)我国国内启动程序的分析与建构

在我国的法律运行结构选择时,采取的是大陆法系法官决定模式,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对于人权的关注逐渐强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时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针对被告人的实际认可以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作为相关审判部门运行简易程序的数据和信息参考,并不具备启动简易程序的强制性效力,要实现被告的自主意愿和法院的综合评定均衡发展考量后,确立相应程序的启动。另外,对于审判阶段内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能否获取相应的简易审判程序,在基础立法结构中有所提及,但是针对庭审开始前的认罪认罚行为能否保证庭审运行简易程序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是有一定限制范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想得到诉讼环节的推广,就要简化整体诉讼结构,并且要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的程序选择权为前提,真正实现被告认罪认罚适用领域的扩展,并且促进其与侦查起诉等执行措施的贴合。

参考文献:

[1]纪艽.浅议我国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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