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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十大亮点(含处罚额度对照表)

文/倪泰 马哲

来源/中国工商报

 

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现行法),在20多年后迎来了大修。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亮点一:修改“经营者”的界定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草案送审稿则将“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亮点二: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送审稿第三条部分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此规定解决了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


亮点三: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


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规定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最高或罚款一百万元。


草案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亮点四: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不公平交易受规制


在草案送审稿中,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相对优势?草案送审稿明确,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亮点五: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及典型行为


草案送审稿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商业贿赂概念及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利于正确区别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折让,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


亮点六:扩大规制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范围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用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实际上造成对不正当竞争中宣传行为的缩小。草案送审稿第八条扩大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范围,包括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片面宣传,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


亮点七:抽奖式有奖促销最高奖金额拟定为2万元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草案送审稿提高抽奖式有奖促销的最高奖金额为两万元。


亮点八:新增不得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等条款


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亮点九:增加查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


草案送审稿第十四条增加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兜底条款,此条款将解决游离在现行法律之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难规制的问题。


亮点十: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草案送审稿第十五条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草案送审稿第十六条还规定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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