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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司法解释明确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民法典》实施准备情况,并发布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引发的离婚诉讼则属于第五项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12月30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的生育权”话题在微博上获得了1.5亿网友的关注。有网友发起了微博投票,截至发稿,有6.5万网友认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没有侵害丈夫的生育权,仅有9118位网友认为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见习编辑:孙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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