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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公司能否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

来源:中工网

刘某入职某科技发展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受疫情影响,公司通知其居家办公。而后,公司决定将刘某居家办公期间基本工资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刘某认为公司的降薪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则认为疫情期间刘某工作量不饱和,也无法记录刘某的工作考勤。

那么在本案中公司能否单方面降低刘某的基本工资?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疫情影响,虽然公司可能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通过协商一致降薪,强行决定员工降薪不合法。

本案中,公司通知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视为正常出勤上班。虽受疫情影响其个人的工作业绩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未经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面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为当地最低工资,公司应对降低部分予以补发。

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据湖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律师:雷静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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