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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请用这些法律,保护你的宝贝健康成长
作者简介
喻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喻万商”微信订阅号创建人,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承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笔者按:
今天是2019年6月01日,也即是国际儿童节。借此机会,笔者想向各位读者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儿童、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儿童、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对较为完善,法律条款众多,因此为节约篇幅,笔者将从其中选择几类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以期对读者有益。
一、国际儿童节的由来
(一)什么是国际儿童节?
每年的6月1日,即是由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确定的国际儿童节(又称儿童节,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
它是为了悼念1942年6月10日的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
(二)什么是儿童、未成年人?
要了解国际儿童节以及相关儿童、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问题,就必须先了解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儿童、未成年人的。
1.如何定义儿童?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不含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为儿童。
法条引用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2.如何定义未成年人?
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儿童、未成年人这两类群体都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条款。因此,本文所介绍的法律问题将不再仅限于儿童,而会将范围扩大至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但需注意的是,儿童只是被包含在未成年人范畴中的一个群体。
本文中,笔者将分别从宪法、民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方面来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儿童、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二、我国宪法对儿童、未成年人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于保护儿童相关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九条中,分别赋予了我国儿童依法接受教育权、依法被父母抚养、依法受到保护等基本权利。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我国民法对儿童、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我国民法领域中,对于未成年人、儿童的保护条款分别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总结归纳起来,这些关于未成年人、儿童的保护条款可以分别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这三个角度来进行介绍。
(一)家庭保护
1.未成年子女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和监护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享有被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和监护的权利。其中,笔者想要重点提及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相关的问题。
(1)抚养权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其子女是负有扶养义务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扶养义务应当履行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且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免除。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扶养义务的终止期限将会突破年龄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即使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是享有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的。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监护权
一般情况下,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之职责。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根据前述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虽然父母是其子女的监护人,但是这并非就意味着父母就可以任意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不得任意处置子女的个人财产,除非是以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并且尊重子女的个人真实意愿。
例如,假设子女名下有一套房产,归子女个人所有。此时,父母便不得代其子女任意处置该房产,不得任意代其子女对其房产进行出租、转让、抵押等处置,除非是出于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并且在最大程度内尊重了子女的个人真实意愿。
再如,当未成年子女有机会获得一份财产赠与或者继承时,如果父母不是出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或者没有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而拒绝了这份财产的赠与或是继承,则该拒绝赠与或继承的行为,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该监护权也是可以被撤销的。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如果监护人有: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将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胎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对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
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六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代为行使。
其二,胎儿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即,腹中胎儿是有权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的。
3.未成年人的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由此可见,凡符合义务教育规定的子女都是享有受义务教育权的。作为其子女的父母,应当履行其教育子女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4.禁止对儿童、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中除了夫妻之间会产生家庭暴力行为外,子女也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
对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同样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开展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等。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有的父母为了教育其子女会使用暴力方式。但是,使用暴力方式来教育子女是不被法律支持的。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5.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是同其他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与义务相同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6.孕期、分娩期、中止妊娠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为保护女方、胎儿、婴儿在特殊时期免受家庭关系破裂而带来的损害时,作出了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禁止性规定。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学校保护
1.国家实行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对部分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所受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了人身损害,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最近网络讨论较多的校园欺凌事件。如果在校园中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将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实施欺凌行为学生的监护人还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侮辱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如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例如,造成人身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可能被追究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刑事责任。
(三)社会保护
1.用人单位禁止录用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的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3.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收养保护
我国《收养法》中对收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权利。
例如,在《收养法》第六条中,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制,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此外,还规定了许多特殊情形下,收养人所应当具备的收养条件,以充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权益。
4.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相应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独立的完成一些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购买金额较小的商品等等。
但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则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即使实施了,也将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行为。
此外,笔者想提及的是,此前网上热议的未成年人重金打赏网络主播的事件。在该类事件中,如果打赏人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则其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主张其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财产的。
而如果打赏人为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则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未事后追认该打赏行为,同样也是可以主张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财产的。
四、刑法及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时的宽容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划分及特别处理: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几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将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我国现行《刑法》中还对未成年人设置了其他的宽容规定,例如: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
2.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将被严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将会遭受更为严厉的处罚。例如,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等等。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除了刑法中对未成年人规定了特殊保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同样也对未成年人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措施。例如:
1.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分别关押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询问和审判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案件不公开审理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5.犯罪记录档案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当然,在此笔者只是列举了部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措施,还有其他的保护措施限于篇幅就不再做过多列举了。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介绍,以期使读者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能有一定的认识。由于篇幅有限,而现行法律条文众多,因此笔者试图选择了其中相对较为重要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
最后,祝各位小朋友节日快乐,健康成长!
喻 园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0018032)
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yuyuan@etrlawfirm.com
134-1959-3471
喻园律师为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喻万商”微信订阅号创建人,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承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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