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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 Brighture财税博客

主题: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问题解答:
一、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
A、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营业税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B、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 预提所得税代扣扣缴
1、登记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所得税申报管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3、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享受税收协定,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2009年3月1日)

关于常设机构的标准,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二、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
A、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也叫预提所得税)
1、上述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2、计算预提所得税,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收入全额计算,不得扣除税费规定之外 的税费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三、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或专有技术等资产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引进国外技术,除了支付技术转让费,同时又支付技术指导费,员工培训费,那么支付的技术指导费和员工培训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扣缴预提所得税,还时按非居民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申报企业所得税?
1、不构成常设机构,支付的技术指导费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扣缴预提所得税。
2、构成常设机构,支付的技术指导费按服务费,由非居民企业 申报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是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五、支付技术转让费,同时又支付技术指导费,员工培训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1、符合财税[1999]273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要审批
2、不符合财税[1999]273号文件的,缴纳5% 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3号
第二条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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