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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怎么分配

随着这几年我国民间借贷案件井喷式爆发,昔日的融资大佬们都被打回了原形,如何从这些落魄的“大佬”手里夺回自己的血汗钱,已经上升到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热门话题。

然而,我们大致了解下这些融资借贷案件就不难看出,现实很残酷,昔日所谓的老板、高管跑的跑,躲得躲,幻想着通过亲情、感情来感化他们把钱要过来,简直比登天都难,求爷爷告奶奶的总算见到了人,你会发现他口袋比脸都干净,梦想破灭后当想起来走,法律程序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个人在法院相当的出名,起诉他的案件竟然堆成山,好不容易打听到他名下有值钱的东西,兴冲冲的带着法官去保全的时候,竟然发现自己还是慢了好几里,前面已经排上了常常的轮候,面对着一次次的绝望好不容易走到执行阶段,如何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里分杯羹,相信这是很多申请人的梦想,下面小编就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采用什么样的处理原则?适用平等分配原则时,哪些债权人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多项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时如何实行分配,等等问题,给大家做详细解读。

开始解读前,先明确两点,第一,分配的只能是金钱,也就是说其他价值的财产变成钱后才能处置;第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并告诉债权人在面临不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个就比较简单了,钱比欠债多,债权人根本就不用担心,拿着判决书直接去零钱就行了,当然,也不能一窝蜂的都去,钱够用,也得按照规矩领去,具体怎么个先后领取顺序,《执行规定》第88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下面我们先看下法条怎么说。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即使钱足够,权利有保障的还是可以优先领取,所以以后大家借给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

另外要说明的是,这个88条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给予了他明确的使用条件,也就是说使用这一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点中的“尚在经营”判定的标准就是没歇业,这个歇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歇业”是指企业法人终止经营的状态,企业法人歇业,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当然,还有两种情况也等同于歇业:一是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二是企业法人因资金链断裂、负责人逃匿或主要财产被执行处置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可按歇业处理。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本院执行的债务,无法清偿其他法院已为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不属于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说,足以清偿的意思是不只限于单个法院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是指这个被执行人自己的所有法律已确认债务。

这一块虽然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相信在不久得将来,法律会对这一块进一步明确。

可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

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这种情况下,就比较复杂,要分情况讨论,因为在中国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法律上承担责任的人又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三种法律责任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注定了在处理时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也必然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大家都知道,我们都是,这个“其他组织”在这里明确以下,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这些人欠了一屁股债换不起了该咋办里,别急,先看法条,咱们首先的以法律为依据。

《执行规定》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也就是说,只要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他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处置且你手里有已生效的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而且《执行规定》还明确指出了有权主持分配的法院为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那么如果债权人原审法院不是主持分配法院,债权人该怎么主张分配呢,这个法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执行规定》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当然,什么事情都有例外,这个参与分配也有一批例外的人,比如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那么这么多人都参与进来了,该怎么分配呢,看下面的法条

《执行规定》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先把特殊的给还了,有剩余了大家再按照比例分,不在区分谁先谁后,所以说,对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在审判阶段,很多时候都没必要花那冤枉钱再去查封,因为对于普通债权,查封先后都没啥意义

还有就是,在中国,个人不存在破产,剩下的钱按比例分配后,不足部分被执行人还是要还的,只要有财产,法院还可以继续执行他,即使死了,遗产也在执行范围之内,是不是觉得个人欠人钱挺可怕的。

关于个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 也对这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和《执行规定》一致,可供参考,还明确了执行费是优先扣除的,扣除后才走分配程序。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这点,相对于《执行规定》而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不同,大家先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如果钱不够还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的,先告知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走破产法实现债权,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走破产程序呢,看下面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来说,两条路,一是走破产程序,而是走走分配程序,注意,这里的分配程序和个人是其他组织的是不同的,执行费和优先分配的除外,普通债权分配的时候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而非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比例分配,这个大家一定要注意,

这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执行规定》的规定不一样,《执行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按照我国法律优先性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以新法为准,所以这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很多东西捋顺了就好理解了,希望大家通过这篇文章,能有所收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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