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笔者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在本人承接的离婚案件中是尽量劝和的,但这个社会,由于各种矛盾的激化,要求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有些婚姻确实无法挽回,特别是闹到法院的案例。
夫妻间共同财产关系是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些财产属于一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从字面上看比较容易理解,但处理实际财产时并不那么容易的,比如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如何认定?婚前存款产生的利息如何认定?婚前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又是如何认定?等等。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赔偿或者补偿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理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假肢安装费等等,另外还是特殊一类,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因为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故着重说明。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般来说,继承或赠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倘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夫妻一方,则另一方就不享有对该财产的共有权利,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父母遗嘱或者赠与给予己婚子女财产的情况下。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规定这类物品属于夫妻一人所有,符合常人的心理预期,也为夫妻关系终结时,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了法律指引,但如昂贵的手表以及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物品,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所有,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五)其他应当归于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生活中还有一些财产并不在上述四种情况之内,但按照法理和常识应该归于一方的财产。
另外,还有一种选择也相当重要,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之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类协议约定多发生在再婚家庭、男女双方的财产相差悬殊的案例中。
上述都是法理上的分析,实际案例中有时相当复杂,难以认定,特别是婚前一方在公司企业中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非常困难,还有一种情况,隐名投资,有时连投资多少都难以查实,法官也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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