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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执法办案中笔录质量(转)

浅谈如何提高执法办案中笔录质量(转)  

2009-03-01 09:27:57|  分类: 监管工作研究 |  标签: |字号 订阅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七种,其中大多数证据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笔录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执法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在目前执法办案中,笔录主要存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笔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办案的职业道德、办案态度、重视程序、工作责任心、文化水平、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在程序方面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违反办案规定,不按法律规定 内容 要求制作等方面。

    提高笔录质量应从三方面注意。制作前应了解详细案情,制订询(讯)问提纲,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开始制作;制作中应掌握重点,对有关证人、物证、书证及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记录尽可能详细,使用法律用语和规范用语,紧紧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制作后应按照程序方面要求认真核对,提高笔录材料的整体综合判断能力。

    提高办案中笔录质量,一是要提高执法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和 方法 ,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三是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将执法质量、笔录质量与日常考核、个人评先、晋职晋级挂勾。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作为固定证据的重要形式,存在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法律依据欠缺四方面的缺陷。加强对亲笔证词、视听资料的收集、 应用 ,可以减轻办案中监管干部的工作强度,同时体现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这也是证据固定形式的发展方向。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干部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 影响 到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一、 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一切事实。作为证据必须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客观性。这是证据存在的形式,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二是关联性。这是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凡是与案件没有客观联系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三是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它是使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材料成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保障。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办理案件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中四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三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二、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执法机关办案质量差强人意,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主要因为所办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存在问题,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原因。

    实体方面是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如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或其它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导致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受损。

     笔录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文字水平不高。这与办案人员的办案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错别字。(1)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基层办案干部在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随便写个别字应付了事;(2)有些常用的字写错。制作笔录时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写别字;(3)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

    2、病句。语法方面有问题。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

    3、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

    4、标点符号不规范。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或意思不分层次,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

    5、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用或表述时,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不分或混乱;

    6、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表达能力欠缺。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也与对待笔录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因、何果、何手段的“七何”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笔录中涉及的物品的特征不明;涉及人的情况、体貌特征不明;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幅度不明;场所的方位、地域、朝向不明;

    3、对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原因有:一是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没有问及;二是问了,但忘了记;三是问了,但只是随口问问,认为不重要不记了;四是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了;

    4、笔录的目的性不强。笔录无针对性,未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

    5、笔录无逻辑性。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整篇混乱,缺乏连贯性。

   (三)、法律水平低。这与办案人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工作中缺乏适度的灵活性以及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规范用语;

    2、对关系到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

    3、对关系到违法行为的细节记叙不明;

    4、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

    5、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指供、诱供的情况。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笔录中记录人、询 (讯)问人为一人,违反办案规定;

    2、交叉询(讯)问,办案人员一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

    3、起止时间不准确;

    4、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盖指印确认;

    5、笔录开头未按规定制作,出现漏项、填写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讯”问“询”问不分等情况。

   (五)、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有法律规定的不按法律规定要求制作,无法律规定的不动脑筋想办法,灵活处置。

    1、当被询(讯)问人拒绝签名时;

    2、询(讯)问未成年人时;

    3、询(讯)问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时;

    4、询(讯)问人为文盲时;

    5、被询(讯)问人无理取闹、撒野耍赖、胡搅蛮缠时。

   (六)、笔录的科技含量低。目前除少数格式笔录外均为手工书写,效率低、效果差,是执法工作中科技含量最低的工作项目之一。

    三、提高制作笔录质量应注意的问题 。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详细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抓往时机收集提取固定证据。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战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一般而言,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果不是此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详细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列出询(讯)问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 内容 、要调查解决的疑问、要达到的证明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3、严格按照 法律 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询(讯)提纲中列出的重点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或不予回答,都应记录在案。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收集到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和规范用语。

    4、紧紧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在制作笔录中,关键的字、词、句不应出现在提问中,以避免指供、诱供的嫌疑,而应在被询(讯)问人的回答中表述。

    6、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相对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不同;制作证人笔录与制作被害人笔录不同。

    7、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制作,无规定的要想办法:

    (1)被询(讯)问人拒绝签名。在办案实践中,为了使所制作的笔录具备证明力,当被询(讯)问人拒绝签名时,办案人员应针对其心理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 教育 ,并告知义务。不奏效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当时的情况和拒绝签名的理由。我认为如有条件,可以用视听资料固定,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笔录的证明力。

   (2)被询(讯)问人为文盲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笔录外,我认为如果有条件,可以用视听资料加以固定或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阅读笔录并签名见证。

   (5)被询(讯)问人变卦或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撒野耍赖时,可以用视听资料固定或由见证人笔录固定。

    (三)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提高对笔录材料的综合判断能力。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双方有过错,涉及人员多,场面混乱的互殴案件,要以客观的鉴定结论和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要求制作的证人笔录全面、细致,其客观性决定其可采信程度,以提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性。

   2、笔录程序方面的要求绝对不能忽视。

   (1)对笔录中涂改、增删处加盖指印确认;结束要有询(讯)问人签名、捺印;笔录的询(讯)问人、记录人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讯)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规范填写笔录抬头。

   (2)对填写时间进行核对,要与采取的措施时间相一致;对制作的笔录进行核对,由被询(讯)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给我读过),和我说的一样”的字样;在整篇笔录制作中要做到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四、提高笔录质量的根本途径。

    (一)、办案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思想认识,重视笔录质量,充分认识笔录在行政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通过笔录可以反映出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体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克服简单粗糙、得过且过的不良工作作风。

    (二)、努力提高基层执法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加强文化知识 学习 ,扩大词汇量,增强文字表达能力;二是通过法制部门和基层法制员的教育、组织学习,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三是基层领导加强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补救,避免贻误时机;四是业务能力要开展传、帮、带工作,对其说明制作笔录的要求和要领,与其一起制作笔录或为其示范;五是组织开展笔录制作的专项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六是对 影响 办案质量的各种因素加强调研,针对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对策。

    (三)、将执法干部的执法质量列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将笔录材料和办案质量与个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挂勾,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五、笔录作为证据形式的缺陷。

    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固定多种证据的重要形式,但以笔录固定证据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真实性欠缺。由于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使制作出的笔录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迥然不同,加之刑讯逼供和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存在,这就为有些笔录的真实性打上了问号。

   (二)、准确性欠缺。一是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缺陷,如一些方言土语表达不准确;二是由于被询问人的文化水平低下,对事件的表述和笔录的核对出现误差;三是由于办案人员对叙述内容记录不准确,如动作的幅度频率、人物的表相特征等。

    (三)、完整性欠缺。笔录对叙述内容记录不够全面完整或因掺杂了记录人自己对案情的 分析 判断等主观因素,造成笔录的完整性欠缺。

    (四)、法律依据欠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只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法律规定以笔录形式固定的,其它证据不必以笔录形式固定。

    六、笔录作为证据的固定形式和发展前景。

    在以笔录作为证据固定形式问题上,大家都习惯以笔录固定供述和证词,有的执法干部甚至错误地认为,只有执法干部制作的笔录才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力,而忽视了亲笔证(供)词的证明效力,。可以这样说,十份笔录比不上一份亲笔证(供)词,收集亲笔证(供)词,既可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

    随着 社会 科技 的发展进步,传统的手工制作笔录也应增加科技含量,如通过电脑制作笔录和使用格式笔录,可以提高笔录的规范性,减轻办案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像或图像等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 现代 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学 研究 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和其他几种法定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直观性强,客观实在;二是准确性大,涉及面广;三是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四是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在今后执法办案中,除制作笔录外,应增大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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