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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 后果不一样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时,有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价款,这部分价款属于何种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还是预付款呢?等到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往往对“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一头雾水。对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有是定金才适用于定金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和商家约定交付定金,如果消费者不履行约定,定金归商家所有;商家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订金只是一种预付款的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不规范,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为此,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需要交付定金时,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应明确预先给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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