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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知道】定金和订金 还是有人傻傻分不清


工商近期处理多起消费纠纷,再次给你提个醒


重庆晚报讯 订金和定金相差一个字,一旦涉及到消费纠纷就相差千里。昨日从渝中区工商分局获悉,该区工商部门近期处理了数起关于定金、订金引发的消费纠纷,有的付了5万元定金,因无力付尾款只能打水漂。


因为付的是定金

5万元可能打水漂


上清寺工商所工作人员安排双方协商。开发商表示,由于公司章程规定,十分为难。工商人员只能建议邓大妈走司法程序。


上清寺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律,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该所很难为老人维权。


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买房签合同时一定注意多与家人或亲友沟通,要理性考虑自身偿还能力,一定仔细看清合同内容。


因为付的是订金

反悔了全部拿回来


前几天,上清寺工商所接12315转办的投诉,投诉人熊某在位于上清寺的某4S店购买汽车,缴纳订金1000元,后因不满意该车,联系商家退还订金被拒。


该所工作人员发现,单据上的确注明为“购车订金单”金额1000元。商家辩称“订金”实为“定金”,只承认字误,应按照《担保法》法定原则不予退还。


由于商家无法证明其“订金”具备法定“定金”性质,工商人员支持熊某投诉。最终,商家退还熊某购车预交订金1000元。

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定金”与“订金”8E“订金”

法律后果不同


上清寺工商所负责人称,“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只可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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