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们提炼出《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的精义,共12条原则。
该书由毕业于西点军校的美国将领亨利·马丁·罗伯特所著,精密细致,原文长达千页,可以说是一本“规制词典”,因而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组织的大小会议中,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委员会等,对推进公司治理和提高组织决策效率和效果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开会的12条基本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以上12条“军规”,可以看出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始终是简约而清晰的,总结起来是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当然,按实际情况的需要,会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灵活调整。
这些原则旨在有效地纠正或避免在会议常遇到的发散跑题、一言堂、打断他人发言,甚至恶意揣度、粗言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文明的现象;大多数是基于操作层面为促进效率和达成目标的规定。
除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美国前国防部长 Donald Rumsfeld 的开会法则也非常值得借鉴(IDG资本内部就组织学习过)。比如“开会必须有明确的议程”,“要鼓励与议题相关、有建设性的畅所欲言,即便观点会让你感到不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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