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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五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有管理他人(本人)事务的行为
(1) “事务” ;凡任何适于为债的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
(2)须管理“他人”事务;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3)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4)本人可为多数人。
(5)目的是否达成与无因管理之成立无关。
2、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为了他人利益) 。
(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
(2)兼为自己利益。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
思。

若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但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仍成立无因管理;如甲失恋欲跳崖自杀,乙见状救甲,乙因此扭伤。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1、发生法定之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之债),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
如甲房屋失火,乙破门入内救火,虽侵害甲的所有权,仍不成立侵权。
2、不成立不当得利。
如甲为乙修理遭台风毁损的房屋,乙虽受有利益,致甲受损害,但以无因管理为其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给付:
(1)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2)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
(3)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无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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