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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海盐产区赈济制度的建设
在与赈济相关的学术研究中,① 海盐行业的赈济研究相对薄弱。本文拟先整理海盐产区的自然灾害状况,进而探讨明清时期海盐产区灾害赈济制度的建设过程,这其中经历了从“无赈恤之典”的“随盐赈济”,偶有灾伤,“皆官商自捐”到“乾隆元年间,遇蠲赈,始照户部民田则例,画一报销”② 的漫长过程。

  一、明清海盐产区的自然灾害

  明清时期,地处海滨的海盐产区(包括两淮、两浙、山东、长芦、广东、福建六个盐区)常常受到潮灾、雨灾、旱灾、蝗灾、地震、雪灾等的侵害。在《明实录》和盐法志中,有关海盐产区自然灾害与救济措施的史料较为丰富。洪武二十二年(1389)七月,海潮泛涨,决捍海堰,溺两淮运司吕四诸场灶丁三万余人。③ 永乐二年(1456)十一月,两浙运司仁和场盐运司,原设茶槽仓、中仓、褚经仓、钱塘仓,俱缘江咸地,晒土烹煎,近各仓为江潮冲激。其后,或是洪水冲垮陂堰,或是淫雨漂溃场堤,海溢也时有发生,飓风常常光临。有时是大旱之后,加以恶风暴雨,江海骤涨,人畜淹没,廪盐漂没,庐舍倾圯,流离饥馑。有些地方是“数年以来,海潮不时渐来,壅塞□,灶日困额,课日亏,连岁荒歉,困苦益甚”。嘉靖十八年(1539)闰七月时,海潮暴至,陆地水深丈余,漂庐舍,没亭场,损盘鐅,灶丁溺死者凡数千人。从浩繁的灾害史料中,我们可见:其一,整个明代海盐产区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在《明实录》中成化、正统、天顺、正德、嘉靖和万历等朝的灾害记载甚详。天启、崇祯朝几乎缺载,显然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灾害。其二,在众多自然灾害中,以潮灾、雨灾和旱灾为主。灶户煎盐对气候的依赖性特别大。煎盐所需的卤水只有达到一定的浓度之后,才能煎煮成盐。若碰上倾盆大雨或是连日阴雨绵绵的话,卤汁的浓度会被冲淡,灶民花费的柴薪和人力成本会增加,但产量却会减少。遇上干旱又易导致连煎盐所需的卤水的减少,同样是灾害。对于“盐产于地,成于人,而实因于天”的特性,唐人刘晏就说过:“霖潦则卤薄,膜旱则土坟。”④ 危害最大的是潮灾,一旦潮灾来临,大量的灶民葬身鱼腹,灶民会在顷刻间会变得一无所有。如天顺五年(1461)七月,烈风猛雨,海潮泛溢,两浙运司下砂等四场,漂流公宇、民居三千二百五十余间,牛二百八十余只,溺死男妇二千三百一十余口,淹没盐共六万二百四十余引,其制盐工具亦丧失殆尽。⑤ 又如万历十年(1582)正月,风雨暴作,海水泛涨,两淮运司通、泰、准安三分司所属丰利等三十个盐场,一时淹死男妇二千六百七十余丁口,淹消盐课二十四万八千八百余引。⑥

  二、明清时期赈济灶民的一般做法

  我们认为,在赈济制度化之前,明清各时期有一些赈济灶民的基本做法。

  (一)明前中期

  1.免征当年或拖欠的盐课是通常采取的办法。如两淮盐区:天顺六年(1462)十月,因海潮冲溢新兴等盐场,免盐课三十万余引。⑦ 成化十七年(1481)二月,因旱灾严重,吕四等三十个盐课司的盐课全部免征。⑧ 正德十年(1515)闰四月,盐运司余西等场,被海潮漂溺,免征盐三万一千八百九十四余引。⑨ 山东盐区:成化十年(1474)七月,永利等十二个盐场遭旱灾,免征本色并折色盐共三万五千四百九十余引。成化十四年(1478)四月,水灾严重,蠲免山东盐课司盐五万四千六百余引。⑩ 两浙盐区:正统元年(1436)六月二十六日,飓风霖雨,潮水冲溢,黄岩场盐之公宇、仓廒俱被淹没,在仓盐课七百六十余引,漂流殆尽。户部遣官勘实后,免征两浙都转运盐使司黄岩场盐课。(11) 成化二十一年(1485)十月,清泉盐场,雨水折损课盐,免征盐课二万六千五百余引。(12) 长芦盐区:成化十七年九月,长芦运司官盐,为雨水所淹,加上多次为人盗窃,共损失盐十三万七千五百六十余引,巡盐御史林符勘实后,下令免追。(13) 景泰元年(1450)九月,长芦盐运司遭旱灾,免灶户食盐、价米等共八千二百二十余石。(14)

  2.折纳绢或布。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山东官台盐场,因煎盐工作十分艰难,又碰上长期下大雨,冲淡卤汁的浓度,加剧了煎盐的难度,致使不能按量完成盐课任务。对此,朝廷处理的办法是将未完成的盐课改成折纳绵或布。(15) 在成化十年十一月,长芦盐运司所属利民等18个盐场均遭遇水灾。最后的处理办法亦是将盐课一万八千四百余引,改纳折色布六千余疋。(16)

  3.在他场煎盐补课。永乐二年(1404)十一月,两浙仁和场盐运司,原设茶槽仓、中仓、褚经仓、钱塘仓,都靠近滨海,近来各仓备江潮冲激,最后解决的办法是,因许村场沙地宽广,所以拨给仁和场,立灶开煎。(17) 正统七年(1442)八月,两淮盐使司所属29个盐场中有掘港等6个盐场,因地下潮涌,不堪煎办,盐课连年逋负,下令使该六场灶丁,在富安等盐场,暂时借他们的空闲锅盘、灶具、盐滩、草场等煎办盐课,以完成所欠的盐课,等到完成盐课任务以后,便回到本场继续煎盐。(18)

  (二)明中后期

  1.由盐运使动用运司库内余银、工本银、挑河银、余盐银、赃罚银等赈济灾灶是基本做法。两淮盐区:嘉靖三十八年(1559)九月,三十个盐场灾伤异常,应赈贫灶共六万五千六百余丁,动支运司库所贮挑河银一万九千余两,酌量赈济。(19) 嘉靖四十五年(1566)十月,水灾,留运司工本盐银二万两,赈济灶丁。(20) 隆庆三年(1569)十月,盐场水灾,扣留商人正盐纳银,每引一分,及挑河银二万两,赈恤灶丁。(21) 万历二年(1574)十一月,吕四等三十个盐场,受灾伤十分、九分的极贫灶丁达七万六千七十三丁、次贫丁六千三百三丁,发银二万两赈济,以救秋冬之急,并在余盐银内,借留三万两,以待来春接济。(22) 万历十年正月,通、泰、准安三分司所属丰利等三十个盐场,风雨暴作,海水泛涨,一时淹死男妇二千六百七十余丁口,淹消盐课二十四万八千八百余引,将两淮库贮、经纪、换帖、纳稻等银一万二百一十二余两,照数动支,分别赈给。(23) 万历十四年(1586)十一月,两淮各场霪雨为灾,动支运司库贮、备赈、赃罚等银共一万七千七百四十一两,对被灾灶丁及淹死男妇,各分别赈恤。(24) 万历二十一年(1593)八月,盐场滨海水灾,三十盐场被灾,灶丁分别极、次贫,计算丁口,动支运司仓贮备谷二千一百八十石,并收贮巡盐项下积余、赃罚与挑河等银内,通融凑赈。(25) 山东盐区:嘉靖九年(1530)十月,水灾,免沧州、青州所属利民等盐场,本年分盐课,此外还发贮库赎罪、米纸银一千一百余两,赈济贫丁。(26) 万历十五年(1587)四月,山东省地方灾膜频仍,盐场灶户亦遭侵害,动支库贮存剩余没银,再抵免一年,以纾灶困,将永利等场极贫老疾约计二千余丁,照例赈济。(27) 两浙盐区:嘉靖八年(1529)十二月,遭水灾,除暂时免征两浙灶户岁办盐课外,还发仓库及余盐银,赈之。(28) 广东盐区:万历四十六年(1618)八月初四日,异常水患,火雷、海飓交作,淹死男妇一万二千五百三十名口,倾倒房屋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间,漂没田亩、盐埕五千余顷,冲决堤岸一千二百七十余丈,其有各都庐舍、城垣、衙署,全化为乌有者,人民尤不可数计。对此,运司赈过预备仓谷三千三百七十石三斗零,埋葬银五百九十七两六钱九分零,而乡绅义民捐赀收瘗者,另行旌劳,依照灾有重轻蠲免,应蠲存留银共三千零八十七两七钱九分六厘,又各项小税三千七百八十四两一钱九分八厘。(29)

  2.直接让他场代办盐课。嘉靖二十四年(1545)十月,拼茶、角斜、余东等盐场,海水沸溢,御史暂时让富安、丁溪等盐场代办该三场的盐课,并且在各盐场濒海之处,多筑堤堰,以防冲决。(30)

  (三)清前期

  1.蠲免盐课、动用盐运司银两赈恤。康熙四年(1665)七月,“松属下砂三场、袁浦场、海宁许村场、山阴钱清场、嘉兴西路场产盐之地,早飓风淫雨,海啸潮冲,房舍漂流,田禾淹没,各灶离散,民不聊生。”(31) 两浙巡盐御史张志尹和督抚一道上疏,陈述灾情,被灾各场的灶民获得赈恤。雍正二年(1723)七月十八、十九两日,江南、浙江沿海地方,海潮冲溢成灾,盐场漂没,灶户、场丁尤为艰食。朝廷发仓赈济,多方抚恤。因考虑到沿海被灾地区,很可能米价变得腾贵,小民难以为生,所以迅速动用司库银两,往山东买米六万石,河南买米四石,湖广买米十万石,江西买米六万石,选派廉干贤能官员,陆续运交给苏州巡抚、浙江巡抚按正常价格卖给老百姓。所收回的银两,仍旧移还补库。除了动用运司库银买米平籴外,两淮所属地方,经奏请,获得朝廷发币赈恤,并蠲免雍正元年、二年灶户未完折价银四万余两。(32) 雍正八年(1729),山东省遭遇大水灾,永利、永阜、富国、王家冈等四个盐场“秋禾被水,滩锅淹没”,运使杨弘俊上疏请蠲,结果一共赈济四千三百十四余石谷,并蠲免当年灶课银二百八十八余两。(33)

  而有时官员却隐灾情不报,直到被查出后,才进行补赈。如康熙四年,山东省大早成灾,朝廷蠲免了灾民当年应缴纳的钱粮。但是因“民属之抚,灶属之臣,故前抚臣具疏,未尝言及灶字”,所以同样受灾的灶丁没有得到抚恤,以致长芦巡盐御史李粹然在前往山东省巡查的时候,被众多凄惨的灶民团团围住,哭诉灾情并请求蠲免盐课。李粹然得知灾情后,于七月份向朝廷上奏《荒旱援例请蠲疏》说:“滨海残灶苦极地方,荒旱异常……伏冀皇仁垂怜民灶皆为赤子,照例同蠲。”结果朝廷才蠲免了灶丁当年的灶课银,共一万四千八百余两。(34) 又如雍正二年七月,两淮海潮冲决范公堤,沿海二十九个盐场,“溺死灶丁男妇四万九千余名人,盐地草荡,尽被漂没”,雍正帝立即批示调动盐课银三万两进行赈恤,并蠲免尚未完纳的四万余两折价钱粮。(35) 但是同样遭灾的两浙盐区被巡盐官匿灾不报,没能得到一体抚恤。直到谢赐履上奏书后,朝廷于次年五月才补蠲了华亭、娄县、上海、海宁、余姚、萧山、慈溪等县所属盐场未完纳的盐课银。(36)

  2.他场代纳。吕四盐场额定盐课银是二千二百两,但因其地滨海临江,历年以来荡地被冲坍大半。康熙五年(1666)五月,又因“海水潮涌,男妇淹没,仅存百余灶丁,资生无计,皇皇思逃,责其纳二千余两之课,势所不能”,所以御史黄敬玑提议,让现存灶丁,勉强完纳一半的盐课银,另一半则按照徐渎废场之例,暂时由其他盐场均摊带纳,等到吕四盐场恢复后,再照原数额纳课。户部议定“俟该场灶丁生聚众多之日,将各场摊课仍归本场自纳”。(37) 康熙十年(1671)正月,处理余中盐场的情况也是如此,“照徐渎、吕四二场例,均摊各场,俟水退地出之日,仍照旧征收”。(38) 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海宁县所属之西路等盐场,办课沙地被潮冲没三千百三十九丈,地二亩,各场难以完纳盐课银。雍正元年(1723)二月同意两浙巡盐御史杨为梓的请求,让海沙场代纳银一百二十四两,芦沥场代纳银二百六十一两,剩下一百六十五两由,西路各灶勉力自完,以足课额。等到受灾各盐场沙地涨阜,仍归本场完纳。

  3.灶民输谷备灾。康熙三十一年(1692)至三十四年(1695),山东盐运司各场,灶户每年每亩捐四合谷以备赈灾。至雍正八年(1730)前,各场捐谷的情况是,永利场约575.5259石、富国场约684.1506石、永阜场约758.6676石、王家岗场约404.8579石、官台场裁并潍县之固堤场约1373.0847石、西由场并裁并之海沧场约1298.7304石、登宁场约554.7163石、石河场约883.8565石、信阳场约1388.2489石、涛洛场约453.6559石。(39) 雍正八年,巡盐御史郑禅宝题请,将山东盐运司各场所储谷,归并附近州县一并收储,遇有灾年,应行赈恤,灶户同民户一体赈济。此年,恰逢灾荒,大量谷物被充作赈济,部分归入县仓收储。如永利场,赈济动用575.385石;富国场赈济动用404.04石;永阜场赈济动用557.59石;王家岗场赈济动用342.601石,剩余部分归入县仓、其他像富国场、固境场、西由场、海沧场、登宁场、石河场、信阳场、涛洛场为原捐谷物则分别悉数归入寿光、乐安、掖县、昌邑及平度州仓、福山县仓、胶州、莱阳县仓、诸城县仓及日照县仓。

  4.动用盐义仓米麦赈济。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因两淮盐商共捐银二十四万两,盐院缴公务银八万两,次年正月,皇上下旨:“以二万两赏给两淮盐运使,以三十万两为江南买贮米谷,盖造仓廒之用。所盖仓廒赐名‘盐义仓’。”(40) 此后,盐义仓作为一种保障性制度开始在产盐区(主要是沿海各盐区)推广兴建。建仓经费初多源自商人捐输,随着国库渐充也依赖国家出资。雍正十二年(1734),两淮盐政高斌于清查规费、酌给养廉案内奏准,将各项支出余剩银两统作盐义仓,添补每年积谷之用;十三年,两江总督赵宏恩,又查出通州分司所属陋规银、草荡租银等二百余两,也归盐义仓使用。张岩对清代盐义仓的研究已显示:在两淮盐区,雍正四、五年,由商捐在扬州建四仓,[南]通、泰[州]、淮阴建六仓,雍正十三年(1735)由巡费、陋规项下为通、泰、淮增仓,归运使管理。两浙盐区亦分别有商捐于雍正四、七、十年建杭州、昆山和嘉兴义仓,归运使管理,两广盐区则首先于雍正六年(1728)正月由广西节省火足银建惠属淡水场义仓,同年十月和第二年再由商捐建潮属和淡水、石桥的义仓,统归运同管理。(41)

  三、海盐行业赈济的制度建设过程

  (一)盐商支盐需纳“赈济灶丁银米”

  正统六年(1441),两淮巡盐御史张裴提出两淮、两浙盐商若要支盐,则必须捐输一定量的米麦,以充赈济贫难灶民之资。朝廷于当年采纳了他的提议,规定:“两淮、两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收积该场,赈给贫难灶丁,其该支引盐仍挨次放支。”(42) 对于每一引盐,商人须捐纳多少米麦,一开始并没有规定。“守支商人情愿者,不拘米麦,量力劝借,收积在官,协济贫灶,此乃一时权宜,初无定额。”(43) 后来,逐渐形成“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五升”的成例。随着“盐商守支”现象日益严重,到弘治元年(1488)时,该成例便难以实行下去。

  所谓“盐商守支”是指盐商响应明廷开中赴边纳粮后,明廷却无现成官盐供其支取,使其被迫困守盐场,长期待支。其实,盐商守支现象在洪武时期就出现,经永乐朝而急剧恶化,至宣德时期达到极点。明英宗力图解决该棘手的问题,他于正统五年下令,在两淮、两浙、长芦三个守支问题较重的运司,每年盐课以十分为率,八分供守支盐商循次支取,称为常股;二分存积在场,待急需边粮时开中,商到即支,称为存积。(44) 可惜,常股和存积的制度没有真正解决盐商守支的问题,反而加剧了该问题的严重性,出现商人守候支盐至数十年者,有祖孙相代而不得盐者。(45) 长期不能支到盐,商人自然不愿意捐纳米麦赈济灶丁。“不分年岁远近,盐课有无,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有盐关支者,固为甘心;其买补者,既无盐支,又纳赈济,实是无名。”(46) 所以,御史史简提议根据盐商支盐数量的多寡定该捐纳米麦的数量:“令守支商人全支者,全纳赈济;支五分者,上纳五分;支三分者,上纳三分。俱照旧每引纳米一斗,或小麦一斗五升。自买补者,免其上纳。如是,粮料不敷,灶丁缺食,即发官仓赈济,庶贫灶受惠而商困少苏矣。”(47) 朝廷批准了他的提议,所以在《大明会典》中有“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五升,其无盐自行买补者,免其劝解”的规定。(48)

  考虑到直接向灶户买补余盐的商人日渐增多,而余盐大量流入市场,必会影响正盐销售,“令两淮运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余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改劝借赈济米麦,仍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办未完者,严限追补完足,给与各年应支客商,不许收买余盐,该劝借赈济米麦,亦照例上纳。”(49) 此次修正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商人在何种情况下,被允许向灶户购买余盐;二是商人又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捐纳米麦赈济灶民。

  史简针对商人支盐的不同情况作了区分:若商人在成化十五年前就纳米麦中盐,但至今仍未下场支到盐,则不须捐纳米麦;若商人在成化十六年至二十年期间纳米麦中盐,但至今仍因正盐供应不足而没有完全支足盐,则可以向灶民购买余盐以补正盐数额,但仍须按照支盐的多寡来捐纳米麦;若商人在成化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纳米麦中盐,但至今仍未支完全部的盐,则催促灶户加紧时间支缴盐,这种情况下,商人不但不准向灶丁买补余盐,还需捐纳米麦。向盐商劝捐米麦以赈济贫难灶民的做法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不过盐商须输纳的数量也稍有变通,如有时是:“上客每引劝借米二升,水客每引劝米四升。”(50) 不过通常还是纳米一斗。后来,灶户盐课折收白银,盐商支盐须捐纳米麦的制度亦随之发生变化。“宏治元年劝借赈济灶丁之粮,变为折银,从商便也。”(51) 也就是说商人以前纳米一斗,折收白银后,改成纳“赈济盐丁银”五分。“商人每引上纳银五分,存留司库,遏年灾伤,以为赈灶之用。”(52) 这一制度从正统六年创立以来,一直到清朝还在推行。当然推行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嘉靖四年,两淮御史张珩在订立禁约时指出:“灶丁每盐一引,商人或出米一斗,或纳银五分,以偿其劳,贫富不分,一体给赈。近年以来,有富实颇过者,朋丁帮贴者,俱不给赈,是以苦乐不均,逃窜甚多。”(53)

  有的灶户因得不到赈济银而逃亡,亦对盐业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张珩提出如下均平赈济的建议:“为今之计,每场除总催一名不赈外,其余不论产业之厚薄,人丁之多寡,办盐十引者给与十引赈银,办盐五引者给与五引赈银,办盐多寡随盐赈济。况灶丁煎盐一引,方得一引赈济,是赈济银两皆出自灶丁已力之所致,非取于官仓官库之比。”(54)

  (二)开辟各种渠道,建预备仓储谷备赈

  盐区滨海傍水,极易遭自然灾害的侵袭,加上一般离省城较远,粮食供应有限且不便购买,于是,正统十三年(1448)朝廷规定:“令两淮运司,于各场利便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余米内,量拨收贮。”(55) 这是有关盐场建仓储谷的最早记载。

  弘治元年(1488),刑部侍郎彭韶被任命整理两浙盐法,上任后他亲自下两浙盐运司所辖各盐场勘查,对灶丁的贫苦有了深入的了解,并因此产生深切的同情,写下了著名的盐场八景图与诗。次年,回到京师的彭韶立即向朝廷上《预备赈济贫灶疏》,请求在各盐场设置几间预备仓。他在奏疏中说:“干碍盐法事内人犯,杖徒以上罪名,应该纳米赎罪者,俱发所在场仓,照罪上纳米谷,及应入官船只、头畜、货物亦各变卖价银送发该场,责令官弁看守,如该场无仓,则于有司官仓上纳,另廒收贮,俱申巡盐御史处查考盘验,积攒预备,遇有凶荒,庶可赈济。”(56) 由上可知,预备仓的谷物来源有以下两类:一是灶民触犯盐法而被处以杖、徒以上罪名所纳的赎罪米;二是变卖被盐官没收的私盐贩的船只、头畜、货物后所得的银两。当然,预备仓所积之谷物,需要有人专门看管,巡盐御史还需不时查验。若盐场没有设立预备仓,则将所收子谷物送到盐运司官仓上纳收储。遇到凶荒之年,就动用这些收入预备仓的谷物,赈济贫难灶民。这一举措在当时起到“赈济甚众”的良好效果。可惜该措施并未推行多久就被废除。所以,嘉靖九年(1530)两淮巡盐御史士翱发出如下的感慨:“弘治三年,有刑部侍郎彭韶建议,立仓备赈,惜乎未行,于今思之,臣愚亦熟思之,使其当时建有仓廪,为之充实,灶丁倚为命脉,夫何逃亡至于今日之甚也。”(57) 于是,他效仿彭韶的做法,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为今之计,合无令通泰淮三分司判官,既常住居于分司,随相司边之空地,查臣问过盐犯项下,动支银二百七十两,各给发本司官九十两,各令暂盖仓芃一十四间,再查盐犯项下赃罚银两,于其三分之中存留二分,候解边用,量支一分,均给各司官,责令殷实人户,趁今秋收,买稻上仓,其各场灶户,犯该徒杖等罪,各该司官受理者,但审有力及稍次有力,照依近年题准赎罪收稻事例,责令赴仓上纳,不许折收银两,其芃经簿籍之法,敛散赈恤之方,一切事宜容臣于运司等官,公同会议,着实举行,夫如是数年之间,仓拏充足,一则可以招复逃移,一则可以固结见在,或遇凶荒时其赈济,使灶户得沾实惠,有所顾藉而无所逃亡,则国课岂有不完者哉。”(58) 后来,预备仓的谷物来源渠道日益趋于多样化。如嘉靖七年(1528)三月,长芦盐运司极贫灶丁四千余人嗷嗷待赈,而仓内只剩下一百余石粟谷。江南常熟人巡盐御史王舜耕适到此地巡察,了解到此情况后,“暂将纸米价银,连前粟谷,量行凑给”。此外,他还从长远考虑,从巡盐衙门收贮在库的三千六十两牙行银内拨出一千两,其中解送五百两到长芦运司,五百两到山东运司,作为二运司积谷储仓备灾的启动资金。“着令及时籴买粟谷收侯,青黄不接之际,一遇有司赈济饥民,随亦酌量动支,照依赈恤贫灶,其余剩银两,仍留通州贮库,以备缓急之用,如此则先事有备,临时无患,将来灶丁不致流离失所,而盐课不致缺人煎办矣。”嘉靖九年,朝廷下令:“运司将一应无碍官钱及上司、本司赃罚等项,悉籴米收贮,以备盐丁赈济。”(59) 再如嘉靖十八年(1539),两淮运司动用余盐银五万两赈济通、泰、淮三分司所属盐场受灾的灶民,“灶丁极贫无妻者,每丁给银三两使自娶”。万历中期,御史陈禹谟亦疏请建立积谷仓,大致每个分司设二至三处。但是这类惠民裕国的举措至迟到雍正时已经不施行了。既然盐商支盐需纳“赈济灶丁银米、免赔受损盐课”等已被列入《大明会典》,本身就表明它们已经由临时性的举措升格为典章制度了,故所谓乾隆元年前“无赈恤之典”和“随盐赈济”的说法均不准确。

  (三)建盐义仓

  雍正三年十二月,因两淮盐商共捐银二十四万两,盐院缴公务银八万两,次年正月,皇上下旨:以二万两赏给两淮盐运使,以三十万两为江南买贮米谷,盖造仓廒之用。所盖仓廒赐名“盐义仓”。从此以后,盐义仓作为一种保障性制度开始在产盐区(主要是沿海各盐区)推广兴建。建仓经费初多源自商人捐输,随着国库渐充,也时常依赖国家出资。雍正十二年,两淮盐政高斌于清查规费、酌给养廉案内奏准,将各项支出余剩银两统作盐义仓,添补每年积谷之用;十三年,两江总督赵宏恩清查派累,又查出通州分司所属陋规银、草荡租银等二百余两,也归盐义仓使用。

  (四)按照民田则例救济

  乾隆元年(1736)以后:“凡水旱成灾,盐政会同督抚,一面题报情形;一面发仓,将乏食穷灶,不论成灾分数,先行正赈一个月。于四十五日限内,查明成灾分数,极、次贫具题加赈。原纳折价作为十分,被灾十分者,蠲正赋十分之七,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被灾九成者,蠲正赋十分之六,极贫加赈三个月,次贫加赈二个月。被灾八分者,蠲正赋十分之四;被灾七分者,蠲正赋十分之二;八分、七分极贫加赈二个月,次贫加赈一个月。被灾六分、五分,蠲正赋十分之一,六分极贫加赈一个月,次贫借给口粮,五分酌借来春口粮。应赈每口米数,大口日给五合,小口二合五勺,按日合月小建。扣除银米,兼给谷则倍之。谷为本色,银为折色。初赈本色,次赈折色,展赈出首,本折各半。折赈米价,江苏省每米一石,定价一两,每谷一石,定价五钱,谷拨灾地就近之盐义仓,银动库储盐课分司。大使不能兼顾,委员协办,散赈处查明极、次贫大小口。临赈遇有事故闻,赈归来,补给运谷水脚,水路每石每里二毫五丝,陆路每石每里一厘五毫。赈竣,如遇青黄不接,开仓平粜或借口粮,中有连年积歉收,及当年灾出非常,再加抚恤。归时题奏灾地钱粮。灾停征蠲?{钱粮。十、九、八分三年带征,七、六、五分二年带征,五分以下勘不成灾,缓至次年麦熟以后,次年麦熟钱粮递行,缓至秋成。中有被灾之年,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方退者,应将缓至麦熟以后钱粮,再缓至秋成以后,新旧并征。蠲余钱粮,谓之蠲??{,灾前征完,谓之溢完。存为下年正赋,谓之留抵。房屋费:瓦房每间银七钱五分;草房每间银四钱五分。盐池修费:大池一两;小池五钱。淹毙丁口埋葬银:每大口自五钱至八千为率;小口自二钱五分至四钱为率。荡草歉薄,购备陈草,整理亭场?,借给草本,分项扣还,因灾出粜,照依市值减价二钱为率。”(60) 所有这些,均是赈济行为制度化的具体表现。

  

  注释:

  ① 周致元:《明代东南地区的海潮灾害》,《史学集刊》2005年第2期;于运全:《海洋天灾:中国历史时期的海洋灾害与沿海社会经济》,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张崇旺:《明清时期江淮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社会经济》,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张岩:《清代盐义仓》,《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3期;曹爱生:《清代两淮盐政中的社会救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期。

  ②(60) 王安定等纂:《重修两淮盐法志》卷一百四十一《优恤门·恤灶》,据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光绪三十一年(1904)刻本影印。

  ③(37)(38) 吴相湘主编、谢开宠总纂:《两淮盐法志》(康熙朝),《盐务图·图说》、卷十二《奏疏三》、卷十三《奏疏四》,台北:台湾学生书局,民国五十五年(1966年)。

  ④ 《明英宗实录》卷之三百三十三,天顺五年冬十月条,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⑤(21) 《明神宗实录》卷之一百二十,万历十年正月,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⑥ 《明英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五,天顺六年十月条。

  ⑦ 《明孝宗实录》卷之二百十二,成化十七年二月条,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⑧ 《明武宗实录》卷之一百二十四,正德十年闰四月条,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⑨ 《明孝宗实录》卷之一百三十一,成化十年七月条,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⑩(12) 《明英宗实录》卷之二十二,正统元年九月条。

  (11) 《明孝宗实录》卷之二百七十一,成化二十一年十月条。

  (13) 《明英宗实录》卷之一百九十六,景泰元年九月条。

  (14) 《明英宗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二,正统十二年四月条。

  (15) 《明成祖实录》卷之三十六,永乐二年十一月条,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16) 《明英宗实录》卷之九十五,正统七年八月条。

  (17) 《明世宗实录》卷之四百七十六,嘉靖三十八年九月条,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18) 《明世宗实录》卷五百六十三,嘉靖四十五年十月条。

  (19) 《明穆宗实录》卷之三十八,隆庆三年十月条,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6年。

  (20) 《明神宗实录》,卷之三十一,万历二年十一月条。

  (22) 《明神宗实录》,卷之一百七十一,万历十四年二月条。

  (23) 《明神宗实录》,卷之二百六十三,万历二十一年八月条。

  (24) 《明世宗实录》,卷之一百十八,嘉靖九年十月条。

  (25) 《职神宗实录》,卷之一百八十五,万历十五年四月条。

  (26) 《明世宗实录》,卷之一百八,嘉靖八年十二月条。

  (27) 《明神宗实录》,卷之五百八十三,万历四十七年六月条。

  (28) 《明世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嘉靖二十四年十月条。

  (29) 嘉庆《两淮盐法志》卷四十一《优恤门·恤灶·附盐义仓》,同治九年(1883年),扬州分局版。

  (30) 张岩:《清代盐义仓》,《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3期。

  (31)(32)(33) 李广总纂:《重修两浙盐法志》卷十三《蠲血》、卷十三《蠲血》、卷十一《本朝奏疏·详请民灶一例蠲赈》,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

  (34) 吴相湘主编,莽鹄立总纂:《山东盐法志》(雍正本)第十一卷上,《本朝奏疏·荒旱授例请蠲疏》,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第747-748页。

  (35)(36) 《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五、卷三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39) 吴相湘主编,莽鹄立总纂:《山东盐法志》[雍正本]第六卷,《灶籍》,第390页。

  (40)(46)(47)(53)(59) 《大明会典》卷三十四、卷三十二、卷三十二、卷二十七、卷三十二,万有文库本。

  (41)(44)(45) 李广总纂:《重修两浙盐法志》卷二十七艺文一《禁革奸弊以疏盐法疏》。

  (42)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考·盐铁》,清光绪石印本。

  (43) 《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盐法》,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48)(51)(52)(56)(57) 朱廷立等撰:《盐法志》卷之四、之十、之十、之七、之七,浙江图书馆藏明嘉靖刻本。

  (49) 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五十,户政二十五,历代盐政沿革,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50)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五《政令·赈济》,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

  (54)(58) 吴相湘主编,莽鹄立总纂:《山东盐法志》(雍正本)第十一卷下,《前朝奏疏》,第922、954-955页。

  (55) 吴相湘主编,莽鹄立总纂:《山东盐法志》(雍正本)第十卷,《宦迹》,第642页。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5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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