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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纶实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曾俊华

根据腾讯公司发布的《2019微信年度数据报告》,2019年微信月活跃账户数超过11亿。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8月,微信公众号注册数量已超过2000万个。

作为自媒体的重要形式,越来越多的个人或者公司都注册公众号并通过发表公众号文章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态度和观点。同时,为了获得更高的关注度与流量,我们在公众号中或多或少会用到一些宣传语、他人的文章、图片、音乐、视频等,如果不恰当使用这些内容,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可能就面临一定法律风险。

下面小编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带你了解一下微信公众号运营中常见法律风险并提供一些防范建议。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一)不当使用文字作品


1.未标明作品来源即进行直接引用或者部分引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所以,如果我们直接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却未表明来源,或者直接在公众号上把自己标为他人文字作品的作者等,都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防范建议: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若在撰写公众号文章时,目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那么此时可以不用经过原作者的允许,就可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其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也需要注意,引用的部分也不能成为自己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否则依然可能侵犯他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2.虽标明作品来源但未经许可即转载
个别公众号运营者认为,原文转载他人文章只需标明文章来源即可径行转载,况且该文章原文并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不构成侵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即便我们在文章中标明了来源,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依然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防范建议:即便他人文章中未标明“禁止转载”字样,也要先联系发表文章原文的公众号或者作者本人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再进行转载。此类微信公众号文章大多属于“快消作品”,篇幅不大,内容比较简单,稿酬也相对便宜。如未获许可,不宜直接进行转载。


3.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一般包括对他人作品作简单修改后署名自己为作者以及改变作品部分词句但保留作品主要内容两种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作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意味着修改他人的作品再进行发表,同样需要原作者的许可。

防范建议:先获得原作者许可,再进行修改。发表原创文章是较为稳妥的应对办法。

(二)不当使用图片作品


图片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若未经作者许可,将图片作品用于微信公众号中,则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图片作品的作者常常以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每张图片的赔偿价格为几百元至上万元不等。同时,个别图片会涉及到自然人的肖像不当使用,公众号主体会被起诉侵犯肖像权,这一问题小编会在下文述及。

防范建议:使用免费正版图片库,例如今日头条对头条号的创作者提供了免费的正版图片库,供创作者选择。此外,可在商业图片库网站购买图片进行使用,此类商用图片库网站开通会员的价格大致为几百元/年,且使用数量不限,性价比较高。这种获取图片的方式通常被视作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当然,若为节省开支,可自行拍摄图片,建立自己的图片库,以备日常使用。如无必要,最好不要使用搜索引擎软件上免费下载的图片,这类图片未有版权声明,图片上也未有任何标识,下载使用将面临极大侵权风险。

(三)不当使用音乐作品和视频作品


公众号文章中,我们常常会将他人的音乐作品插入文章之中或者作为文章的背景音乐,或者上传视频片段、修改视频内容、截取视频动图等,这都属于对该音乐作品或视频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作者许可,都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防范建议:先获得许可后使用,未获许可就暂不使用,文章内容和形式的单调好过承担侵权责任。音乐作品可以联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付费后取得授权。如果是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使用,不要剪辑太多的音乐、视频片段,以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四)不当使用商标


商标的最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此外,一些知名商标本身就带有树立商誉、保证商品品质、树立商誉的功能。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为公众号的名称、信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公众号文章内容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使社会公众对于公众号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此类侵权行为往往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即利用他人的商誉“搭便车”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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