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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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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网
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有何区别?
文/《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张宝山 见习记者孟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审议,不仅彰显了国家监察机关规范政务处分程序和职责分工的决心,更将对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产生深远影响。那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和以往的行政处分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完成纪律处分体制从分散到集中、从纪律责任到法律责任的转变。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交审议前,于2018年4月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承担了明确政务处分标准和规范的职责,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其中,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处分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惩戒手段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政务处分”与以往的“行政处分”有什么差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从主体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不再存在,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转变为各级监察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处分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认为,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扩大,原有的行政处分概念不再适用,急需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
从处分方式看,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手段。而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可见,政务处分不仅包括上述六种方式,更留有法律解释的空间。
“政务处分”与以往“行政处分”的差异 来源:《法眼观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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