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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置干货系列:催收的效力认定与诉讼时效中断实务要点简析
作者:牛岳猛:抚顺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来源:为睿资产

​摘要
:实践中,银行在贷款、信用卡透支不良催收工作中,往往出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采用短信、电话催收或向户籍地或持卡人预留的其他地址发送催收信以及上门催收等催收方式。司法实务中,若持卡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上签字,辩称其从未收到过银行发送的催收通知,那么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电话催收记录、催收信函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催收。

 

如何以高效、简便、经济的非诉讼方式保全银行催收的证据确保银行完成有效的催收无疑是一个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问题。

A银行针对客户张某逾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的行为,2006至2007年间多次发出催收信函无果,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欠款本息。张某辩称从未收到过A银行的催收信息,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由于A银行业务经办人员频繁更换且均是电话或上门的方式催收,无法提供催收记录,更无法证明其对张某实施过有效的催收。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支持A银行的主张。

本案中A银行已经意识到债务到期之后,要进行及时催收。及时催收保障诉讼时效权利,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是,A银行催收的方式存在瑕疵,未能保留有效催收“痕迹”,导致无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终给A银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可见有效催收的重要性。

一、可以灵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催收的证据进行保全

上述案例对于A银行来说是一个深刻且需要反思的教训,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尴尬、被动”的情形,也为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务,可以采取:

1.直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签收;如果借款人外出,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视为借款人签收。

2.电、短信催收。对于催收的形式,在书面催收通知无法送达借款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不过银行应当有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借款人。电话催收的,在催收档案中详细记录电话催收的时间、电话接听的状态以及借款人的应答信息等,使用高质量的录音设备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短信催收的,银行应及时向运营商提出申请调取短信记录,这里第三方提供的有短信内容的记录是重要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会对催收的效力不予认可。

3.特快专递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快专递催收曾于2003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但此时,须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准确填写被催收人名称及地址。出现错误填写的情形,诉讼中,被催收人很有可能以该催收不是对其做出为由进行抗辩。第二,详情单上要有明确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被催收人可能以收到的信件为不是具有催收性质的文件进行抗辩。

4.公证催收。包括邮寄公证催收上门公证催收。以上门公证催收为例,公证员同银行工作人员一道到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处,公证员监督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5.通过督促程序予以催收。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种程序。此种方式简便、高效又经济

6.诉讼或强制执行。这两种催收方式是银行金融债权强有力的保障,也是相关人员保护自己的“一把伞”。前四种催收方式目的均是为“保全诉讼时效”,为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做准备。

二、灵活采取有效措施对诉讼时效进行补救

由于银行贷款客户及信用卡客户较多,内部岗位调整比较频繁,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经办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此时,需要马上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在实践操作中,可以灵活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银行与借款人或信用卡透支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达成协议后银行与借款人或信用卡透支人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 号)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年第7 号])规定,在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该效力并不及于保证人。

3.借款人一方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创造条件,尽可能让借款人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根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2 条的规定,借款人做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银行的债权重新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自借款人出具书面还款计划之日起重新起算。

4. 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免除,导致无法利用诉讼时效这一“有利武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超过保证期间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答复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催款通知书内容应具体明确且可以认定为一个新的保证合同。若条件许可,可以与保证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延长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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