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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丈夫存在1.5亿元的债务,其在协议书承诺以夫妻共有财产提供连带担保,妻子只在协议书上签名,妻子需要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么?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虞某欠款1497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在《协议书》中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虞某系案涉款项的债务人,其在协议书中的承诺是对债务设立财产担保的意思表示。
案涉《协议书》签订时王某和虞某是夫妻,但《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当事人并不包括王某,现王某仅在该《协议书》上签名。
对王某签名的意思应认定为系基于其与虞某的夫妻关系,对虞某处置共同财产的认可,即对虞某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认可。
王某与虞某虽存在夫妻关系,但虞某在《协议书》中确立的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及于王某。王某在《协议书》中并未承诺以王某名义为虞某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存在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对冯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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