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
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不影响材料申报,目前已有非常多的申报案例。
拒不完全统计,存在资产管理计划已经申报IPO的项目有: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申报上交所主板)、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申报上交所主板)、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申报上交所主板)、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申报深交所创业板)。存在信托计划股东已经申报IPO的项目有: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申报上交所主板)。
IPO对于股权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股权清晰、稳定,不得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但是,这三类股东最明显也是最新核心的问题就是:实际出资人和管理人是两个主体,我们一般看到的是管理人身份,而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规模、比例、明细等情形是否能够核查清楚需要审慎判断。
对于三类股东是否可以符合IPO的条件目前还存在争议,到时还要看中国证监会后续的审核政策。在拟挂牌新三板公司中,如果三类股东管理人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辅以在协会备案的相关信息,以此解决三类股东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的登记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操作之道。但是,如果不详细披露三类股东背后的详细投资人情况,是否满足IPO核查要求;而如果详细披露,是否可能会违反三类股东当初设立的最原始初衷,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
项目组是按照以下思路核查三类股东,具体如下:
(1)主体:该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在有关监管部门(主要是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核查该类股东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确认其投资拟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资管协议等文件或存在障碍。
(3)关联关系核查:对于股东中的资管计划或契约型基金,要核查其权益人是否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利益输送。
(4)了解其是否为国有股东及可能涉及国有股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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