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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陈女士外出回家发现院中血淋淋的尸体。原来陈女士家是村中首富,惹人觊觎。一天陈女士带孩子出门看望...
驻马店陈女士外出回家发现院中血淋淋的尸体。原来陈女士家是村中首富,惹人觊觎。一天陈女士带孩子出门看望丈夫,王某趁机翻墙入院,却被两条烈性犬活活咬死。第2天陈女士发现情况后报警,死者家属索赔80万。#普法行动#

陈女士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家中有钱,方圆百里,名闻遐迩。为此也常常遭到周围人的眼红和嫉妒。

由于孩子还小,陈女士只能在家中照顾,于是陈女士养了两条烈性犬。这样既能看家护院,又能保佑母子平安。可谓一举两得。

尽管如此,陈女士几乎总是把狗拴在院中,只有带着孩子出门看望丈夫时,才将狗链子松开,用来发挥两条狗看家护院的本领。

常言道每逢佳节倍思亲,陈女士当然也不能错过团圆之日,于是收拾好家里,给狗留下了足够的食物,松开了狗链儿,锁好了房门,带着孩子到郑州看望丈夫去了。

邻县的男子王某,对陈女士家中钱财觊望已久,终于等到了中秋节这个大好的机会。于是眼看着陈女士母子已经离家走远了。

天黑后,王某爬到了陈女士家的墙上,发现有两条狗在院中趴着。于是王某作出了挑衅的动作,可是两条狗依然无声无息的趴着。

当王某放心的跳入院中后,两条烈性犬迎面扑来,开始撕咬王某。而王某寡不敌众,只能任其撕咬,最终王某被活活咬死。

第2天陈女士回到了家中,发现院中躺着一具血淋淋的尸体后,顿时大惊失色,瑟瑟发抖。

陈女士情绪稍微稳定后,立刻报了警。死者家属得知消息后,要求追究陈女士的刑事责任,并且向陈女士索赔80万。

@木易聊法

陈女士放开狗链儿,让其在家中看家护院,并咬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20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出远门儿放开了狗链,就是为了看家护院,狗在家中为保护家中财产免受不法侵害。这时,如果将狗视为防卫装置的话,那么就成立正当防卫。

可是当狗的主人发现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不及时制止狗的撕咬就可能防卫过当。由于本案中陈女士不在家中并不知情,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当然也有人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造成重大损害,这在理论上没有问题。

但是,法律不应该机械地适用法条,而应该以一般人的标准去衡量,正如罗翔教授在粪坑强奸案中所说的一样,如果我是受害妇女,我不仅要踩他的手,而且我会拿板砖拍他的头。

具体到本案,让陈女士去承担看家护院的狗咬死入侵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荒谬的。因为陈女士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单凭这一点,陈女士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陈女士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驻马店头条#

具体到本案,王某是由于入室盗窃的故意犯罪行为才被狗咬死的,因此狗的主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陈女士饲养的两条烈性犬,属于禁养的犬种,全国各地的养犬条例也都作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规定。因此陈女士饲养的两条烈性犬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烈性犬所以被禁养是因为其危险性较大,陈女士饲养的烈性犬的违法性的过错显然小于王某犯罪行为的过错。但是,法治社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因此,陈女士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你是否支持陈女士正当防卫呢?你是否认为陈女士应当赔偿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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