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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1. 根据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相关海事局等机构颁布的通告内容,整理如下:

2. 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实施情况如下:

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上海港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区域内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江苏的苏州、南通的沿海沿江港区,包括太仓常熟张家港,以及南通,如皋和海门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3. 自2016年10月1日起,船舶在深圳港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低硫燃油。

4. 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珠三角水域的广州、珠海港,这二个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5. 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环渤海(京津冀)水域的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这四个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6. 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7.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8. 船舶应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要求,船舶建立排放控制区燃油转换程序,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的程序组成部分。

9. 船舶应将燃油供给单位的燃油供受单证在船保存三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管在船至少一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10. 船舶转换低硫燃油后,并应及时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和燃油含硫量,以及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11. 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且已就供受电程序做出了适当安排,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情况下,船舶应优先使用岸电。船舶应将岸电使用起止日期及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12. 船舶使用岸电,船岸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岸电提供方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

13. 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船舶应将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起止日期及时间、船舶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14. 船舶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实施海上人命救助,或因船舶及其设备损坏、故障而产生不符合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附:排放控制区

15.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a)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b)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16.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a)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b)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17.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a)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b)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附海事局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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