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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营改增后“外卖”的增值税处理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外卖一直是餐饮企业存在争议的地方,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税务处理,但明确之后就真的没有问题了吗?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在140号文前外卖执行口径:

1、总局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2016/05/12)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营改增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也就是说总局认为外购的烟酒也是按餐饮服务一并纳税的。

2、地方口径:

外卖在营改增后至财税〔2016〕140号文之前地方执行口径基本是按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如:山东国税、海南国税、青岛国税(17%或13%)、黑龙江国税、内蒙古国税、新疆国税、安徽国税、北京国税、河北国税、大连国税、厦门国税、云南国税等。

【安徽国税案例】D酒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提供餐饮服务(堂食)取得收入50万元,提供外卖收入取得收入20万元,10月购买食材、酒类等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5月该酒楼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外卖食品,属于销售货物行为,适用17%税率。堂食收入属于提供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50/(1+6%)×6%+20/(1+17%)×17%]-5=2.8+2.9-5=0.7万元

【广州国税】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广州国税】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二、外卖的最新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通过官方的解读文件后理解,此次明确将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有'自己生产加工过程”的外卖食品和堂食统一按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征收率3%。但是可但是,外卖食品是有限制条件的,没有“自己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外卖的话纳税人要实行分别核算,适用17%税率,征收率3%,按兼营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未经加工的食品堂食是按餐饮服务纳税还是按销售货物纳税呢?烟酒等如外卖该如何纳税呢?详见下表:

区分

堂食

外卖

无论是否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物品

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物品

未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物品

餐饮服务(6%)


销售货物(17%)



【注】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外卖烟酒等可能要加强核算了,要按兼营增值税规定处理,否则可能被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没有特别要求了,征收率为3%。

【青岛国税】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答: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广州国税】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江西国税】宾馆、餐饮行业销售烟、酒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其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

答:如单独销售烟酒,应按销售货物处理;如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货物,按混合销售处理。

【湖北国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

答: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陕西国税】纳税人在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应该如何征税?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向顾客销售烟酒,所销烟酒在现场消费的一并按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对所销烟酒等,凡不在现场消费的,应按外卖业务处理。

4、财税【2016】36号文对兼营是如何规定的呢?

附件1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件1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附件2(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注:存在兼营将对企业的核算水平提出了高标准,不规范核算将被从高适用税率。)

三、总结:

1、140号文解决了餐饮企业税负名义升高的因素,为什么说是名义呢?实际工作中有几个餐饮企业做外卖销售呢?如果有,可能也是象征性的做点罢了。

2、官方解读文件后又生出了个事端,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就来了,还有哪个餐饮企业说自己的烟酒等是外卖产生的收入呢?真不知财政部和税总这两个部门的领导们是怎么想的呢?有实质意义吗?

3、不管怎么样,对于餐饮企业来讲还是好的,堂食和外卖基本可以大大方方的进行了,不用费脑筋了,不用再配合餐饮服务的定义,还得营造饮食场所的形式,摆个桌子就是场所了,真是可笑,这也都是逼出来的办法。

4、140号文只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不得扩大适用范围。针对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兼营外卖食品,对于经营外卖食品兼营餐饮服务的纳税人不适用。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当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中,餐饮服务收入占比最高。

四、操作执行:

根据140号文件第十八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好在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不会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算一下自己多缴了多少增值税,就可以抵减了。

五、主要参考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16.12.2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6号)20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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