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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告业税务检查要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提出今年全国税务稽查系统要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并明确将广告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按照《广告法》规定,在一项广告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有三方,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为广告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属于广告业的纳税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项目,归入服务业,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征收条件的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3%的费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时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是广告业的主体税种,在营业额的确定上有两种方式:对于广告发布者,以其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对广告代理者,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的第十八款规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再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此,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在计征营业税时能享受税基式减免抵减税基的只有广告代理业,其扣除的范围只限于支付给为其发布广告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如果是支付给这些单位的制作费、管理费等非广告发布费,或者支付的虽是广告发布费却是支付给上述两类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都是不能抵减税基的,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近几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广告业迎来了发展黄金期,据媒体报道,2009年中国广告经营额达2041.0322亿元,比2008年增长141.4708亿元,增长率为7.45%,广告市场总投放同比增长13.5%,突破5000亿元大关至5075.18亿元。2010年,中国的广告开支为226.06亿美元。据盟诺全球发布最新的中国广告行业收入预测, 2011年中国广告总收入将增长18.8%,达1820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广告市场。

  广告业营业税的名义税率是5%,而据笔者调研,最低的广告代理企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只有0.2%,也就是说他开出100万元的发票,实际只缴纳了2000元的营业税。随着广告业的发展,这个行业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笔者多年来曾对数户广告业纳税人进行过税收稽查,下面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相关案例谈一下对广告业进行税收检查的重点以及方法。

  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

  这些年来,大家都有一种感觉,每天阅读报纸、打开电视,映入眼帘的广告是不可或缺的,走在街头,抬头看见的也是各类广告,同时还有网络中的网站、搜索引擎等网络广告也迅速发展,并有超越报纸广告等传统广告的势头。而这些广告在策划、制作后都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或媒介(广告发布者)发布后才能让大家看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把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在整个广告费用中,广告发布者收取的份额占绝大部分,达到85%以上,因此,这个行业所应缴纳的税款也占整个广告也税收的绝大部分。因此,在对广告也进行税收专项检查中,对广告发布者的检查应为重中之重,而辖区内的大型媒介更是重点。

  案例一、在对某电视台的广告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时,我们发现该台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等与我们事先掌握的其实际发布广告量所对应的广告收入应申报税款有较大的差距,还发现其成本费用方面也存在疑问,经过对其会计账簿、凭证和签订合同等进行检查对比,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该台预收广告费时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在广告分期播出后再将预收的广告费分次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通过检查预收账款科目,发现其预收账款科目2009年底留有3000余万元的余额。

  经过将预收账款明细科目所列单位与其签订的广告播出合同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同时要求其提供播出部门的播映清单,查实:这些未结转的预收广告费所对应的广告,除因突发事件以致在一段时间需停止播出等原因造成极少期数的广告未播出外,绝大多数的广告都已经如期按次播出。按照规定,这些已经如期播出的广告所对应的预收广告费都应结转营业收入,但是该台为了人为调节年度营业收入,未结转该部分收入,从而少申报缴纳了2009年度营业税150余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近900余万元。

  2、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有有一笔29万元购买的一辆轿车,但是购车发票上却是个人的名字;在费用中发现有在税务所窗口开具的近400万元的装修费发票。

  经查实,这辆轿车实为购买给某位从外单位挖来的业务骨干,以此作为聘请其来工作的附加条件;那近400万元的装修费发票,有100万元是在制作某大型创意广告时支付给外聘导演、某知名演员的劳务报酬,有300余万元是给下属几个栏目组超额完成承接广告业务的奖励以及广告创作报酬。从而既虚增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项目,又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在审核广告播出合同时曾看到有与某度假村签订的合同,但是在预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科目中却没有看到有该度假村的广告收入,却又在年末的费用中看到了一笔该度假村开来的11万元的消费发票。

  经到该度假村协查取证查实,其与该度假村是协议消费单位,到年底该电视台在度假村的消费款与应收取该度假村的90万元广告费互抵,两抵后,还需支付度假村消费款11万元,因此已经抵掉的90万元广告款就没有记入营业收入中,少缴了营业税等税金。

  4、在将其账簿报表的营业收入与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进行对比检查时发现,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比账簿上的营业收入少127万元,问其原因是该台在申报纳税时抵减了支付给其他几个广告公司的127万元广告费。

  经查实,这127万元广告费实为委托其他几家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的费用。因为该台本身就是广告发布者而不是广告代理者,再则,支付是设计、制作费而非广告发布费,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减营业额的条件,该台自行从营业额中抵减的这127万元广告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

  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

  在广告业中,户数居多的还是广告代理业,在我国,有一年几十亿收入的广告代理公司,也有在街头一个小门面做点广告牌、制作点广告制品的小广告店。这些年来,广告代理行业的布局也有很多变化,作为代理者在承接到广告业务,经过策划、制作后,最终还得由广告发布者来发布出去,而电视台、大型报刊、广播电台等媒介也需要有代理者为他承接广告,前几年,这些新闻媒介一般都采取集中招标,谁出价最高谁中标的形式来确定他的代理者。而近年来,这些媒介又渐渐转变为不经过代理公司,由其下设的广告公司直接承接广告。从而,广告代理公司的业务也转向以户外广告为主。

  在谈及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时,还有一个重要的行业规则是必须了解的,广告代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广告代理费,广告代理费也称代理佣金,是广告公司获得报酬的一种方式。按照这种方法,广告代理公司将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用的一部分按固定比率留下来,作为广告代理公司为该客户创作广告的全部费用。广告代理费的比率,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在理论上,这15%的代理佣金基本上可以拆分成三块:客户服务5%、创意制作5%、媒介策划与购买5%,只是近年来,由于广告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广告代理费比率日益下降,多数维持在3%—5%的费率之间。掌握了广告代理费的这些情况,对我们检查广告代理公司的税收有很大帮助。

  案例二、XX广告公司系广告代理公司,是某报社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者,该公司账簿上“营业收入”科目记载的2009年广告收入3900万元,成本费用科目记载支付可作为抵减项目的广告发布费3750万元,按收取的广告费减去发布费后的余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时,发现其在营业收入、营业额抵减项目,印花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等方面存在问题如下:

  1、经过对XX广告公司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发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是每周在某报纸《房产广角》专版登载半个版面的广告,全年52周共计广告费156万元,在XX广告公司的营业收入中也是记载收取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广告费156万元,照说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检查人员记得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很炫目,特别是每年春秋两季房产交易会期间,每天都可以看到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而不仅仅是每周一次广告。

  检查人员分别对这家房地产公司和发布广告的报社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支付给XX广告公司的广告费是260万元,经对相关发票进行比对,156万元的发票确系该广告代理公司领购的发票,但是另外104万元的发票系假发票。同时,报社的相关登记也证实,这家房地产公司在该报纸发布的广告次数是66次,对应的发布费是232万元。仅此一项,该公司隐匿营业收入104万元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2、XX广告公司作为某报社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者,业务量也算是不错的了,照说其支付发布费的对象应该只有某报社,从该公司账簿、凭证中记载的情况看,除了某报社以外,还有其他广告公司开来353万元发票作为发布费抵减了营业额。经比对和调查,这些发票确系其他三家广告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真实发票,但是内容都分别存在问题:

  (1)甲广告公司开来的270万元发票,系为XX广告公司设计、制作部分广告的费用,而不是广告发布费。

  (2)XX广告公司承接了一项户外广告,向乙广告公司支付了场地费20万元,乙广告公司应XX广告公司的要求在开具发票时将场地费开成广告费。

  (3)丙广告公司系实行定税征收的纳税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票面金额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为XX广告公司虚开了63万元广告费发票。

  XX广告公司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抵减了上述353万元营业额,虽有正式发票入账,但因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减营业额的条件,从而少报营业额353万元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3、在1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抵减的发布费中有75万元没有发票,只有一张说明:预计需要再支付75万元发布费给某报社,因时间关系报社尚未开具来发票,暂以“预提费用”的形式做账。

  财税[2003]16号文件虽然规定广告代理公司是以抵减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在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的情况下扣除该75万元发布费是不允许的,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4、经检查,XX广告公司在缴纳印花税时是按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即以广告收入抵减了发布费后的余额来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另外,与几家单位签订的只有单期广告价格、年底根据实发广告期数再结算广告费的无金额框架合同,在年底共结算广告费735万元,但未补缴印花税票。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广告业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应按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合同全额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该公司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少缴了印花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98]025号)文件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该公司签订的无金额的框架合同,在年底结算广告费735万元后,未补贴印花税票,少缴了印花税。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广告业的税收检查主要是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这几个税(费)种,而这几个税(费)种的检查重点又可以归纳如下:

  营业税方面的检查

  首先是要检查申报纳税的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主要是采取审查企业签订的合同、银行对账单、所开具的发票、内部业务联系单、往来账、资金账等,查明是否存在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是否开具其他非法票据、设立账外账、以实物代替广告费不做收入等行为;是否有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环节人为脱离出来套用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少缴营业税或者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行为。除了对上述凭证进行案头审计外,必要时可采用发起协查、延伸检查等方法查实情况。

  其次,是要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通过对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内部业务联系单、刊发清单、播映清单等的检查,查明是否有预收广告款挂列往来账而不如期结转营业收入、分期收款业务不按规定时间结转收入等行为。

  第三,是要检查扣除项目以及取得的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通过审核扣除项目发票和相关资料,查明在申报营业额时已经扣除的金额是否有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查明取得的扣除凭证是否是广告发布费发票以及发票的真伪和是否有虚开问题;查明是否有将广告制作费、管理费、场地设施占(使)用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费用抵减了收入;查明当期扣除的项目是否与入账的广告收入相匹配,费用是否实际已支付。对于取得的扣除发票客户栏为空白或非本企业名称的广告发票,要仔细核对付款凭据等,防止一张发票在多家企业作多次扣除。

  另外,还要注意检查一个问题,按对应的广告项目对开具给广告主的广告发票金额与支付给发布者的发布费、代理公司收取的代理费这三项进行对比,前文已说过,代理费一般不会超过发布费的15%,如发现收取的代理费高于支付给发布者的发布费15%以上甚至更高,就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和追踪调查,因为这种看似是代理者赚取了高额代理费的反常规现象,很有可能存在该企业收取非法“开票费”后为广告主或他人虚开广告发票,自己再搞来虚假发票进行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检查

  首先是对收入总额的检查,其重点和方法可同前述营业税的检查重点及方法。

  第二,是对税前扣除项目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主要是对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是否与当期营业收入匹配进行检查,重点关注营业成本构成和结转情况。查明是否有未完工广告项目成本转入完工广告项目;对广告代理者还要取得其与媒介共同确认的“佣金返还审核表”,查明是否存在因在某一媒介发布广告达到一定时间而取得该媒介返还的佣金(如现金返还、增加或延长广告发布时间)未冲减成本的情况。

  第三,通过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检查,对相应发票真假以及发票内容的真伪的比对和调查,查明是否有多列、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再者,检查是否存在虚列人员工资、奖金虚增费用的情况,以及折旧提取、费用摊销等税前扣除项目。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可以结合企业所得税检查一并进行。首先是检查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提成等是否全额依适用税率扣缴了税款。

  第二,检查向股东支付的分红是否扣缴了税款、是否有用企业资金为股东等支付个人消费和购买家庭财产而未扣税的情况。

  第三,检查向职工以外的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向为公司拉业务的广告掮客支付佣金等是否按劳务报酬税目足额扣缴了税金。

  第四,检查比对成本费用中的大额发票,不合常规的办公用品发票、油料发票、话费发票,材料、修理费发票等,查明是否有以发票报账的方式发放工资、提成、佣金等个人收入而不扣缴税金的问题。

  作为检查人员,平时要注意辖区内广告业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类,以备检查时有的放矢。检查时,先要熟悉被查单位的情况,将会计账簿、凭证的审计式检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既要检查账簿凭证,也要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和播映、刊印清单等,并相互对照,从中发现问题;对抵扣凭证、成本费用发票等相关票据要注意进行比对,查实真伪,既要注重票据本身的真伪,又要核实内容的真伪;从核实营业收入入手,以营业税及附加的检查为先导,相应检查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检查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为了能全面、及时、准确的查清问题,特别建议由同一个检查单位对广告发布者和对应的广告代理者开展关联检查,可以将检查取得的数据和掌握的材料互换为对另一个单位的检查线索和证据,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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