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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清包工

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

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在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降低,这就有力地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老项目

对老项目实施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较长的过程。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该政策在确保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也使企业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实务中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建议签署施工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标注为"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合同中对"甲供工程"做名词解释

1.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实务理解

(1)一般纳税人提供新项目(开工日期是201651以后)的甲供工程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即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甲供工程总包800,其中劳务分包200,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00万为销售额,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额800.

(4)对于甲供工程,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460-461页中: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甲方实际支付600 ,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甲供材400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5)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签订的甲供材合同,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建材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抵扣.

(6)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例如: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建筑企业提供9999,也符合甲供材的规定,可以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参考:6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政策组材料):"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8)特别提醒:实务中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建议签署施工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标注为"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合同中对"甲供工程"做名词解释,具体按照财税(2016)36号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9)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自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去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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