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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陆保险条款不同,香港保险公司合同中对一下几个保单专有名词的解释也会有所差异。
1 / 不再异议条款
以保单答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算,保单于被保人在生时生效满两年后,本公司不再对受保证明档作出任异议;若有欺诈行为或不缴付保费,则作别论。
2 / 见证
保险公司查验,复印和备案投保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和入境证明等文件,比如香港海关的入境印章等,以确保投保人购买保单之日在香港,从而保证保单的合法性。
3 / 冷静期权益
凡购买人寿保险,客户都有冷静期权益,但是投保人必须在冷静期内写信通知保险公司撤销保单,方可取回保费。
4 / 冷静期的时段
以下列较后者为准投保申请书签署日后计的二十一天;或新保单签发日后计的十四天;或如属转保,则由《客户保障声明书》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单的保险公司后起计的十四天;或新保单《通知书》(保险公司会在冷静期的届满日前5天或之前发信通知投保人限期日子)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起计的五天。
5 / 宽限期
在缴付首期保费后,任何到期缴付之保费一般可获保险公司三十(30)天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后仍未缴付保费,此保单即告失效,或按当时情况依据[保单不能作废条款]处理。在令取赔偿时,任何逾期未缴之保费将在赔偿中扣除。
6 / 不能作废条款
在没有特定相反的保单条款的情况下,如不缴付续保保费(renewal premiums),保单便会失效(lapse)。然而根据寿险保单的条款,可随保单所有人的意愿,甚至有时是自动地利用现金价值使保单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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