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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呼唤“良性惩罚”

一、什么是“良性惩罚”

所谓惩罚,是指对违犯法律法规或某种约定者施以某种痛苦及剥夺某种权利或需要,以示惩戒,达到维护大众权益、维持公共秩序的作用。而教育上的惩罚,是指对受教育者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以达到更好地帮助受教育者健康发展,有效地遏止其不良行为蔓延的作用。

受实施惩罚的教师个体的素质及对惩罚的认识和把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过激或不良的惩罚方式和惩罚行为,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对受教育者的身心造成一些不同程度的伤害,这就违背了教育上的惩罚的初衷,是一种恶性的惩罚。而教育上的“良性惩罚”,是一种以爱作基础,以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为底线,以法律法规作准绳,以更好地帮助受教育者健康发展、有效地遏止不良行为的蔓延为目标,与“赏识”相一致的一种教育方式。为澄清一提惩罚就是恶性体罚或心罚的误区,此处姑且称之为“良性惩罚”。

二、在班级管理中实施“良性惩罚”的必要性

孙云晓先生曾经说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1.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

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他主张可以适当地对学生进行惩罚。

其实,惩罚与奖赏一样,也是教育者教育行为中常用的一种激励手段,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正常发展,其基本出发点是帮助学生勇敢地为自己的过失负责,有效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打好基础。

我们经常埋怨,现在的孩子自立、自理、自律的能力低,“走不出家门,经不起风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有社会的原因,有家庭的原因,有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因,有学校和教师的原因,也有孩子自身的原因……一个学生连承受批评和承担责任的勇气都没有,能与他人正常交往、长大后正常地融入社会吗?

2.从班级管理的现状来看

新课改倡导“民主与平等”,学生与教师的关系也随之改变,教师的教育行为也随之变得微妙起来。面对各类报刊对“教育事件”的口诛笔伐,以及各级行政领导大会小会的谆谆教导,广大教师真是“草木皆兵”,任何教育行为都得“三思而后行”。那“看不见、摸不着”的所谓“潜在危险”,让教师“如履薄冰”,担心一时不慎触及“雷区”,成为“摧残孩子幼小心灵的黑手”。

面对现实,大多数教师“明哲保身”,在教育中主动放弃了惩罚,宁肯学生“违规”,也不让自己“违纪”。于是各种表扬“泛滥成灾”,是非观念变得模糊虚无,学生也似乎比以前变得“可爱”起来。可实际上学生的不良行为仍然存在,如果教师各种方式的激励、多次耐心恳切的谈话都没有成效,那是不是只能祈求学生自己“浪子回头”了?

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衡现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两条线一明一暗,一硬一软,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一个班级也是一个群体,也同样需要制度约束和精神倡导两手抓。简单粗暴地批评惩罚不对,一味地表扬纵容也不对,两者都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教师对学生的爱应该是广义的真挚的爱,既需要和风细雨式的关怀,也需要重锤敲击式的批评。那种狭义的片面的溺爱,会使学生“营养不良”,并最终害了学生。“自古英雄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在教育过程中,让学生接受适当的惩罚和磨难,同样是极为重要的教育手段。

3.从提高管理水平的角度来看

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倡导“激励”和“赏识”,却很少有人研究“批评”和“惩罚”,更没有一套完善的教育惩罚制度。“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一日常规”明确规定,学生不应干什么,但却没有明确,如果学生违犯了怎么办?虽然我们避谈惩罚,但在教育行为中,惩罚却始终存在。不少教师由于对惩罚缺乏科学的认识,经常滥用惩罚,各种“教育事件”时有发生,教师被学生“赶下课”、教师被家长闹到学校的事情也频频发生。我们与其讳莫如深,不如正面面对、正面探讨,让教育中的惩罚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明确,让学生的发展更加健康。

有人说,惩罚会伤害学生脆弱的心灵。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伤害与否关键要看学生的心理认同度。如果学生认为应该有奖有罚,他就有心理准备,就有一定的防护能力。如果学生认为自己有错,应该受罚,他就会认同对自己的惩罚,促进自身积极发展。反之,如果他对惩罚不认同,自然认为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因此,惩罚本身并没有过错,错的是我们没有把握住惩罚的主旨,实施惩罚的方式还不够科学和合理,没有发挥良性惩罚应有的功效。

三、实施“良性惩罚”需要厘清的几个关系

1.“良性惩罚”与“民主平等”

无信不立,无法不治。提倡“民主平等”,并不意味着排斥惩罚。要维护一种正常的群体秩序,维护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平等的权益,惩罚是必要的保障措施。

教育提倡“民主平等”的核心是尊重学生。而这种“民主平等”往往被过度夸大、片面理解。一些学生在生活中不懂得体谅、谦让和互助,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稍微吃点亏,便“严重受伤”或“怒火中烧”;学习上怕苦怕累,缺乏毅力,老师批评几句,不是与老师顶撞,便是“心理受创”,“离家出走”或者“愤世自杀”……只要是想得到的,他就会毫无顾忌地去做,根本不顾及他人和后果。

这种“尊重”不仅不是爱学生,而且是害学生。真正地爱学生,就要为学生的一生发展负责;真正地尊重学生,就要为学生的健康发展着想。惩罚学生,正是为了让每个学生都能自觉自律,为了维护每个学生的“民主平等”,它能帮助学生勇敢地面对现实、勇敢地正视错误、勇敢地承担责任,更好地融入集体和社会。因此,惩罚与“民主与平等”不对立,而是维护“民主平等”的基础。

2.“良性惩罚”与“表扬”

小树长成参天大树,需要浇水施肥,也需要修枝剪叶。同样道理,学生健康成长,需要表扬激励,也需要批评惩罚。“惩罚”和“表扬”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两种基本方式,“表扬”侧重正面强化,“惩罚”侧重负面强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明确,教育过程中,要坚持表扬引导为主,惩罚警戒为辅。

3.“良性惩罚”与“体罚”

“惩罚”不等于“体罚”,也就是说“惩罚”的外延大于“体罚”的外延。

“体罚”单指通过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罚,使其疼痛或劳累来迫使其就范的一种方式。旧私塾曾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这种方式除了可能对学生的身体造成较大的生理损伤外,更容易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反抗情绪,是一种简单粗暴的、重表不重里的高压手段,为学生和家长所不容,也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容。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惩罚”的方式却有很多,可以是批评,可以是反省,可以是承担相应责任,可以是扣除相应积分,也可以是对学生参加某种活动权利的取消……它是一种促其内省、促其承担责任的警戒方式。

(来源:中国校长网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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