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章中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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