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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讨要借款,你知道去哪起诉吗?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催讨款项一方可自主选择债务人所在地或者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下面将依据具体案件来做分析。
【案情简介】
洪某与梁某系朋友关系,在2007年至2012年间,洪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梁某出借款项共计人民币170万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届满后,梁某没有依约还款。于是洪某起诉至其住所地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梁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及手续费15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梁某接到法院送达起诉状后,在答辩期内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河西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便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人所在地也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本人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洪某系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洪某起诉要求梁某归还借款及手续费,洪某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基于此,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梁某的管辖权异议。
梁某对于裁定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以相同事实与理由,驳回了梁某的上诉。
【律师评析】
为准确界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然而,对于该条款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理解却理解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指借款人所在地;另一种观点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该区分时空阶段来判断:即在出借款项这一过程阶段里,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那么合同履行点当然为借款人所在地,但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这一时空阶段中,贷款人转变为接受货币一方,那么合同履行地就转变为贷款人所在地。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事实上,第二种观点应该也是目前司法界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认识的倾向性意见。本案法院的审理思路显然也与此观点契合。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法官在各地讲座中也明确,第二种观点应为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正确解读。
【律师提醒】
基于该法律问题的解决,各位朋友在处理类似民间借贷案件时应该会有所启发:如果你是讨债一方,如果你与对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你完全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自己的地盘上起诉,不但省时省力,还可最大限度的减少外在因素的干扰,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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